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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法律服务领域的新变革
            高树 点击量:3134
深圳市律师协会
    

    今日中国是一个社会治理深度转型、法治兴起的大时代,四中全会为此厘清了战略布局和目标方向。对于中国法律服务和中国律师行业来说,我们对于法治春天的来临和行业的发展充满了憧憬。笔者认为,在变革时代最重要的就是要避免单向思维,如果能把我们需要什么放在社会需要什么这个范畴内进行思考,既是对于变革较为客观理性的分析,也是我们前行的动力和努力的方向。

    一、四中全会对于法律服务会有怎样的影响

    1、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将全面提升作为法律服务主体的律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是对于社会治理全面转向法律需求的治国之策,不仅表明法治将全面推行,也标志着法律服务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律师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将呈逐步提升之势。

    2、保证公正司法的司法体制改革将有效地推动律师专业化和律师职业伦理逐步走向成熟

    以保证公正司法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职业伦理取向有直接的关系,它有助于推动律师朝专业化方向发展,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律师作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有助于推动律师行业的制度和结构性改革。中国律师职业化改革发端于前,但其功能因司法体制改革滞后而呈弱化。改革应该是相向和互动的,相信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改革将对律师行业的深化改革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3、新型律师队伍建设将迎来新的格局

    四中全会将法律服务队伍中的律师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纳入,并就思想政治建设、律师分类、执业保障、律所管理、律协自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结合全会决定关于从律师中招录立法和司法工作者的制度安排,我国律师行业的队伍建设将呈现出有序发展、分类管理和合理流动、制度保障这样一个基本格局,这是我国前30年律师行业一直未能全面解决的律师发展战略问题,沿着这样一个战略思想进行律师行业的改革和布局,我国律师行业的队伍结构和治理体系将发生深刻变化。

    二、四中全会后法律服务基本走势

    1、法律服务将面临增量和保质的需求,公共法律服务和传统基础业务将成为法律服务的热点和亮点

    法律服务向政府和社会全覆盖,特别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一些社会敏感事务如政府采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重大合同和重大项目引进等都将引进律师参与机制,这无疑直接为律师行业带来较大面积的业务增量,当然这一增量还不能用具体的律师创收数据来衡量,这期间的政治效应大于经济效应。经济创收的增长还需要有一个对应的信任酝酿期和社会适应期,律师行业对此应保持耐心和克制。同时由于社会对律师需求的扩大,社会效果认同和同业比较将逐步显现,受聘律师的专业技能、办案经验、职业操守都将成为新一轮律师同业竞争的重要选项。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公益法律服务逐渐向公共法律服务转型,是接下来法律服务的一个热点和趋势,政府、律师、社会和民众需求三位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将推出越来越多的产品模型,逐步取代原有的公益法律服务方式。另一方面,传统基础业务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代理量将逐年递增。目前全国每年法院受理案件约1700万宗,但律师代理只有255万宗。律师案件代理比例明显偏低,这一块也是律师行业增量争取的主要方面。目前我国有26万律师,律师总创收约80亿美元,只有全国GDP(2013年为8.3万亿美元)的千分之一;律师收入占GDP的比例只是西方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以下。律师业的发展空间还很大,但由于律师业区域发展严重不平衡、业态分流、低价竞争、税收不适应等因素制约,我国律师创收在近年内不会有跨幅度增长,甚至有可能呈现徘徊状态。

    2、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和分化态势明显

    我国法律服务是一个区域严重不平衡的市场,仅北上广深四地从业律师就约6万,占全国律师从业总数的1/4,而创收几近全国的一半。一些欠发达地区律师匮缺,法律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在律师行业,大所与小所的发展也极不平衡,全国性大所年收入从数亿到数十亿,而一些小所、个人所年收入几十万甚至几万元,有的大所已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有的小所入不敷出。法律服务还有一个突出特点,那就是法律服务多元化的格局造成标准不统一甚至局部混乱,村镇法律服务所、司法所,还有人数众多的其他非持牌从业人员,造成法律服务分化呈常态化。这些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估计一时难以化解,即便导入政策性因素,市场规律仍是主要方面。未来发展态势,律师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一定是大的方向,不沿着这“四化”方向走的律所将很难发展,而诚信律师、专业律师将成为律师行业的引领主流。

    3、我国律师参与国际竞争拉开序幕

    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入世关于法律服务对外国开放的承诺,决定我国律师必须也已经参与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大都有一批谙熟国际规则、为其国经济护驾并延揽国际创收的律师群,而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人才严重短缺,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纠纷中不得不聘请他国律师,实体利益和经济安全严重受损。四中全会提出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服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此举既高瞻远瞩,又切中要害。我国律师走向国际,成为真正在国际舞台上有话语权的一员,路虽艰远,但不得不布局于目前而行之于当下,相信这将成为我国律师业接下来要展开的重要工作。

    4、律师行业的管理体制面临转型

    目前律师行业实行的是“两结合”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前30年为律师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但从《律师法》规定的精神来看,律师协会除了行业自律,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引领行业发展。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督机关,其历史和现实作用不容否定,特别是律师业发展过程中其行政资源相对匮缺和行业协会需要完善的情况之下,司法行政机关仍显重要。但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决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必须有所改变,律师协会的自律内涵和治理结构面临深化和改革。

    三、应对新变革的若干建议

    1、制定全国律师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战略决定方向,战略决定成败。面对新变革,律师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将能够起到确立目标、引领方向、选择路径、安排措施这样几个方面的关键作用。以四中全会描绘的法治图构为蓝本,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30年来法律服务基本体系和律师行业发展情势,有必要启动全国律师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调研和编写工作,至少尽快安排出台我国律师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2、修改《律师法》

    《律师法》是关于我国律师业运行的专门法律。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安排需要通过修订补充的方式在《律师法》中体现出来,比如律师分类和律师流动机制等。除此之外,对于律师行业定位和律师专业分类管理、公共法律服务、涉外律师以及与境外律师联营、对外开放的承诺与规定、非律师从事法律业务、律师收费、律所类型、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执业条件保证等等,都应在新修订的《律师法》中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

    3、出台分类律师管理制度,实现三类律师的共存与合作

    在《律师法》还没正式修订之前,对于社会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如何统一管理、建立什么样的流动机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既要充分征求三类律师的意见、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意见,也要听取来自社会民众、政府和公司企业的合理建议。笔者认为,作为律师行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应该从法治大局、合作而非壁垒分割的角度,进行组织和管理。

    4、释放法律服务的培育和酝酿空间,解决职业精英化和法律服务标准化、网络化、大众化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任何领域都需要培育和酝酿,法律服务也不例外。我国法律服务还很不成熟,从量到质都需要一个相应的成熟周期。在这个阶段,任何大的政策性失误或者行业集体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极有可能导致体系的混乱,造成根基的脆弱。作为行业人士,与其急切期望收到回报,不如先对法律服务释放充分的耐心和足够的善意。律师职业精英化与服务标准化、网络化、大众化之间存在矛盾,从发达国家律师业发展的迹象看,标准化、网络化、大众化有可能带来法律服务的增量,但长远看也可能逐步弱化增量,甚至减产,但因其具备高端创新业务作为强大前端,市场容量尚呈维持之状。这也给了我们启发,在传统基础业务走向标准化、网络化和大众化的趋势之下,应充分重视高端创新业务和国际法律业务的开发和扩容,不但要做优,还要做强和做大。

    5、着力律师社会责任体系、专业体系、诚信体系

    三大体系建设,解决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引进、以及律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大体系建设关系我国律师业稳健和可持续发展,也是法治对于律师行业的基本要求。三大体系建设既需要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也需要以诚信律师、专业律师作为主流倡导,涉及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目前律师界前一代和新生代面临衔接困难,给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带来压力和挑战。

    6、建立法律支持体系和政策扶持,解决税收难题

    通过法律和政策扶持律师业发展,这是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也有这个要求。我们注意到,除了许多法律、法规给予律师执业条件和相应改善,许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律师业扶持政策,但效果不太一样,一方面是市场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是政策的针对性不是很强,政策最终能不能落地的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律师行业查账征收的政策无疑对律师业有着切实的影响,问题出在税法、征收机关、律师行业对同一问题理解有所不同。在严格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研究出台更符合律师行业运行和发展规律的征管模式,应尽快进入议程。

    7、缩小国际差距,融入国际化竞争

    我国律师业与发达国家律师行业的差距比较明显,缩小差距的途径,一是借鉴其先进的制度理念和管理模式,二是根据自身特点全面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行业诚信度,三是建设一支高端的涉外法律专业队伍,打造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律所。本文原载《中国律师》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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