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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中的互联网征求和反馈社会意见工作研究
            毛永红 点击量:3458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地方立法中征求社会意见阶段的工作是审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一个非常重要和必需的法定程序和步骤。近年来,为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科学和公开,体现民主开放的精神,在政府立法审查阶段,国家和很多省均实施了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互联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及对相应意见采纳反馈的方式,在法律程序上保障了社会各阶层及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种做法对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确实值得提倡和推广,需要长久地坚持下去。同时,由于各地做法不一,这一工作需要在实际立法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进而探讨出符合本地特色的做法来。

  (一)

  近几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已逐步形成一项全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即使公民的意见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这一做法仍具有程序意义和制度意义,可以说立法已由听取意见阶段过渡到了全民参与阶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全民素质的日益提高,国家和社会各阶层及广大公民对立法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工作的要求应该是越来越高,作为地方立法工作者本身也应该在新形势下对自己有一个更高的要求,对人民群众有一个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为全社会树立立法切实为民的良好形象。为此,从这一要求本身及社会和公民的希望出发,在政府立法审查阶段,目前地方立法中的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一些做法可以提出来,或者提供几种可选择的方案。为了更好地为这一工作提供一个基础平台,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或可供选择的方案)主要包括:

  1.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范围问题。目前从国家和外省市区来看,有两种情况,一是所有拟制定出台的法规规章草案均在互联网上征求社会和公民意见。二是经立法机关集体研究,从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中选出与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其他立法项目则在法定必需的范围内征求意见,以减少立法成本,同时希望能提高工作效率。

  2.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涉及的法规规章草案相关材料问题。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只在互联网上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全部条文,其他相关材料不予公布;二是除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全部条文外,同时公布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立法背景、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介绍、起草的必要过程等相关材料,使老百姓全面详细准确地了解该草案。

  3.法规规章草案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问题。目前,关于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问题,有的公告明确向社会提出截止时间,有的则不明确截止时间,给群众发表意见以充足的时间,使他们能够随时提出意见。

  4.法规规章草案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载体问题。目前有几种情况存在,一种是只在本单位网站上小范围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以此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一种是将相关征求意见材料发布在当地政府或其他辐射面更广的网站上,这样相对覆盖面较广,浏览参与人数较多;还有一种是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征求意见的同时,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刊登法规规章草案或相关材料(有的只登载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消息),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尽可能让全社会周知。

  (二)

  为进一步改进法规规章草案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工作,使地方立法真正体恤民情、符合民意、合乎民心,并通过这一立法征求意见工作尽可能地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就需要对国家和外省的各种做法加以归纳和分析,要吸取以往好的经验和做法,放弃和抛弃不足的做法,从而完善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工作的制度。综合国家和外省的做法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情况,建议在政府立法审查阶段法规规章草案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工作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具体的做法:

  1.关于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范围问题。参照国家和多数省的做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将所有的法规规章草案均上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广泛听取群众心声。如果选择部分法规规章草案在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其余的不上互联网,群众就会有想知道的内容而不知道,想参与而不能参与,势必影响立法的民主科学性。况且,哪个草案上互联网征求意见或哪个不上,实践工作中也不好操作,不易选择。

  2.关于法规规章草案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相关材料问题。目前,有的地方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材料仅限于法规规章草案全文,没有其他材料,这样公众提意见时有可能因没有全面掌握草案内容真实、准确的含义,不便提出意见或提出的意见不准确,甚至偏离相关内容要求。因此,建议在互联网上除了有法规规章草案全文,还应附上该草案的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以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当然,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中与公众无关的内容,可以在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时删去。

  3.关于法规规章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问题。为维护法规规章制定的严肃性和遵循法规规章制定的时间要求,如果没有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报送人民政府有时间要求,这样就容易遗漏公众提出的意见,因此建议在征求意见时,针对每个法规规章草案都应单独发布一个公告,告诉社会和每个公众法规规章草案的相关内容和提出意见的截止时间。

  4.关于法规规章草案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载体问题。目前,有的地方是在本单位较小范围的网站上设一个栏目公布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求的相关材料,公众通过点击网站相关内容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意见。建议相关政府法制部门在条件成熟或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网上增设法规规章草案的登载范围和载体,比如可以申请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上开设一个平台,从而扩大公众的知晓面和参与度,同时可以在当地广播、电视及报纸等媒体上发布或登载相关消息,引导公众上网查询并提出意见。

  5.关于法规规章草案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技术手段问题。据了解,为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国务院法制办借助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开辟出了《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系统》,该系统实现了对意见的自动整理、加工和分类统计功能,方便了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准确收集公众意见,科学分析公众需求,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提交意见。因此,建议政府立法机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可以借鉴学习应用该系统相关技术,提高法规规章草案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的技术水平,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

  目前,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在社会中使用的日益普及和扩大,参与互联网的人数呈大幅上升趋势,网民日渐增多;另一方面,随着地方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以及征求社会意见的广泛性要求日益增强。鉴于以上情况,互联网对地方立法民主性的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那么,在实际立法工作中,有些立法项目因为涉及大多数公民的切身利益,或者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各个层面的社会公众有可能会对这些立法项目草案提出各种各样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那么,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社会公众对立法项目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后,政府立法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如何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采纳、修改和及时反馈。同时还应考虑,立法项目草案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目的是要让更多的非专业人士和民众能够理解所立法项目内容的真实、准确含义,因此要求上网的内容在立法语言表达形式上尽量简明扼要又通俗易懂,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附以一些通俗化的解释。在社会公众对立法项目草案内容完全理解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整理、分析、采纳和反馈:

  1.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分析、采纳、反馈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使社会公众尤其是那些直接参与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众知晓,及时了解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了解自己所提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是否在立法草案中有所反映。随着地方立法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工作的不断深入展开,征求社会意见工作应当不断深化。这就要求地方政府立法机构和工作人员除列出各种修改意见和建议外,还可以根据所提意见各自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同时可以与意见和建议的提出人进行适当形式的交流,比如社会公众对某一个立法项目草案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有些什么,有多少人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提出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公众是哪些地方的人、从事的是哪些职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以便尽量充分了解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经济状况、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需求,从而为立法最后的决策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政府立法人员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的梳理、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尽可能地做深、做细、做广,最后才能作出是否采纳这些意见的准确决策。

  2.在认真研究分析和整理各方面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将吸收和采纳的情况及其依据和理由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反馈,如不采纳或不完全采纳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这些都应该向意见的提出人详细准确地说清楚。同时,如果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所立法项目还有不易确定的情况,该立法草案还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等形式,集思广益,全面认真准确地解决社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有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反馈和回应,才能更好地激发和调动全社会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地方政府立法机构和工作人员与全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地方敞开立法大门,广纳意见,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补充和细化的积极性甚至创造性,能够真正在每一个立法项目上体现地方立法以人为本的特色。可见,借助政府地方立法互联网征求和反馈社会意见这一工作平台是立法开门和民主的具体体现,并将会以点带面地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发展。原载《政府法制》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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