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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摆渡者抑或掘金者——互联网背景下律师服务定位的新思考
            朱阁雯 点击量:3952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兴盛为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它突破了法律服务地域壁垒,开拓出全新的业务领域,为法律服务行业打造出信息透明化的“生态圈”从而增加法律服务行业的赢利点。但是舆情危机、不正当竞争也为律师行业的发展管理埋下了隐患。面对这把环境双刃剑,律师群体也进行了各种角色定位的思考。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现状使一些律师盲目将自己的服务定位为摆渡者,而角色的错位和互联网本身的因素导致律师个体和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都陷入了困境。笔者建议律师在互联网背景下应采用被连接的创新思维方式,通过建立法律自媒体和律师自由协作的掘金法宝立足法律服务市场。互联网背景下律师定位问题并未完全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阙,笔者试图从一个执业律师角度进行了理论新思考,以期能够对律师同仁从所谓的传统法律服务走向现代法律服务新时代过程中得到借鉴意义。
【关键字】
互联网;律师;法律服务;成本;资源
    

  引言

  毋庸置疑,当今的社会正处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兴起和持续不断的大面积使用将互联网思维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行业,而作为需要与时俱进的法律服务业,尤其是现在将法律服务业定位为现代服务业的前提下,自然不会甘于落后。进入2015年以来,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的发展,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呈现出如火如荼、愈演愈烈的趋势。与此同时,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正在发生着巨大变革,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律师协会、法律需求者乃至法律服务网络商家都信心满满的预测,接下来,一个通过互联网平台轻松获取案源的时代,一个大数据导向下的平价法务时代,一个以用户体验为关键的时代,一个法律服务高度互联网化的时代,即将来临。而各类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的出现,一方面逐渐改变着传统的法律服务市场,使法律服务行业有了突破性的改革,一方面也在运营过程中埋下了各类隐患。

  时下究竟是让法律服务市场继续向前发展并不断完善,还是任其自生自灭?如果要向前发展该怎么发展?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真的能够如大多数法律人预测一般带给律师无限的商机和盈利模式吗?律师在其中究竟该扮演着何种角色?带着一系列亟待思考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几年来不断关注互联网发展的思索基础上,对互联网背景下律师服务的定位问题重新做了一番审视。从律师的执业实践活动中思考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并且提出针对现状的相关构建完善意见,是我们律师孜孜不倦的职业任务,也是与立法者、执法者共同致力建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光荣责任。

  一、互联网背景下律师服务定位环境的思考--效应双刃剑

  近几年,有关“互联网+”的话题遍布微信平台、校园讲座、各个法律论坛及其各类媒体上。互联网思维与其他行业嫁接后衍生更多新概念思维,诸如大数据思维、粉丝思维、迭代思维、极致思维、平台思维、流量思维、简约思维、社会化思维、跨界思维等内容。互联网为各种平台概念的产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并使其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和规模席卷全球。值得思考的是,互联网与不同的平台结合后,将会产生何种效应呢?是为之带来空前的繁荣,还是进行了颠覆性的冲击?

  在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结合的效应评价上,笔者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是把双刃剑,既为律师服务大环境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互联网发展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法律服务相关产业的繁荣,衍生出法律技术的创新方向,是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成长成熟的一种全新的可行性战略。它的促进作用具体包括:

  1.为法律服务行业创造出全新的“供”与“需”交流模式。

  法律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的链接速度和广度是确定法律服务行业“供”与“需”交流的重要因素。传统的渠道,多是小范围的熟人圈进行推介,信息对接效率低下,而且即使对接成功,为全面了解案情,服务提供者往往要求服务需求者带着手中的书面信息材料进行面对面交流,服务需求者出于迫切要得到法律服务的焦急心态,多数会遵从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亲自到其所在的场所进行面对面问询和探讨,这个过程耗费了服务需求者大量的交通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如果服务需求者决定不接受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服务,那将意味着服务需求者还要耗费掉更多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来比较选择更为合适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而比之传统法律服务的交流模式,互联网带着其他社交媒体无法比拟的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广泛性、全球性等一系列优越性特质,将不同地域范围内的法律服务“供”与“需”之间建立信息链接,实现资源最全面最快捷的优化分配,从而使得服务需求者渐渐习惯于在互联网中寻求各式各样的法律服务。各种科技技术和通讯软件也为此建立起便捷的沟通途径,如QQ、微信、邮件上传送书面信息材料,视频通话等。

  对于法律服务需求者来说,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所需的各类法律服务,服务提供者更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利用互联网为不同地域的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他们所需的法律服务。

  2.为法律服务行业开拓出全新的业务发展领域。

  互联网渗透入每个行业中,以迅猛的速度与每个行业展开了紧密的结合,与此同时,各类结合体也以迅猛的速度拉开一个个法律服务行业新领域的序幕。软件数据库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与资本市场领域、高新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网络犯罪领域、电子数据领域等一系列法律服务新类型涌现出来,极大地拓展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范围。针对这些新领域的法律规范也随之而来,如2004年出台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出台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出台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7年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为逐渐拓宽的法律服务行业新领域提供了进行服务的权威制度指引。除了业务领域的不断更新外,每一个新的业务领域与其他传统领域结合还会衍生出新的法律服务业务类型。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展开互联网金融企业筹备及设立业务、互联网金融企业劳动人事法律业务、互联网金融项目融投资法律服务、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法律架构业务、互联网金融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业务、互联网金融企业重组、并购法律业务、互联网金融商事诉讼业务、互联网金融企业刑事诉讼业务等等。

  3.为法律服务行业打造出信息透明化的“生态圈”。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给任何行业带来的共性福利是以信息传播的快捷达到资源共享。所以不难理解为何那些高度依赖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往往受到互联网冲击最为严重。传统的法律服务行业中,服务提供者利用对于法律等专门信息和经验技巧的占有优势向服务需求者输送从而获取经济利益。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这种占有优势,将所有数据集合起来让这些优势具有了公共性特征,这种公共性特征的实质即是公开化,透明化。各种法律法规,各级法院裁决书,优质的法律文本、某些案件的承办技巧,这些看似成为法律服务提供者核心知识储备的职业法宝却可以让其他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资源的检索轻松获取。因此原本占有这些信息资源的服务提供者将会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寻求自我优化以改变现实困境。

  信息透明化不仅仅表现在法律专业信息和服务技能上,也表现在法律服务质量信息、价格信息、法律服务提供者群体的内部管理信息等。这些资料法律服务需求者可以借助互联网提供的便利自行完成信息的获取和了解,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实际服务态度、服务经验、服务水平“无限接近真实”的展现在法律服务需求者面前,便于服务需求者在选择法律服务提供者时进行准确的综合判断。可以明显的预见,那些借助不真实宣传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如果不能检视自我进行改变,其结局只能是在互联网数据库的有效运用加剧透明化的大潮中彻底溃败。所以,法律服务行业在互联网发展的影响下,将逐步形成一个信息透明化、具有自我优化潜能的“生态圈”,随着这个“生态圈”的日臻完善,律师执业的外围环境也将逐渐趋于纯良。

  (二)互联网发展对法律服务行业的负面效应

  互联网的发展与各个行业的嫁接在产生促进作用的同时,如果缺乏风险防控意识和必要的监管措施,都会对嫁接行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法律服务行业也不例外。其负面效应体现在以下两点:

  1.舆情危机使法律服务提供者的社会评价降低。

  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日趋碎片化和复杂化,社会舆论也有了新信源。互联网给公众自由表达提供了崭新的平台,却无法保障公众表达的真实性,基于此互联网舆论潜在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特别是近几年微信用户的迅速增长和新闻客户端的飞速发展,加之某些网络公关公司、网络“大V”在利益诱导下编织传播谣言,使舆论导向逐渐演化成一种社会危机。在各种虚假言论和浮夸信息中,攻击公权力和藐视法律服务行业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如2013年的李xx强奸案网民对于辩护律师的抨击迅速成为一片点燃公众贬低刑事律师的导火索,使得辩护律师强大的舆情绑架下提供法律服务步履维艰。除此之外,社会上存在的贫富差距、腐败、劳工权益等矛盾,由此引发的社会焦点事件的传播引起广泛关注,受这些与利益攸关问题的激发,一部分网民很容易从“瞭望者”转变为参与者,一旦有律师等法律服务提供者为其维权失败,媒介素养不够的网民就会对他们进行恶意诽谤,并相互抱团让这种负面评价在各种媒介平台占据压倒性地位。相反,法律服务提供者们对于舆情危机引发的形象质疑之声,多采取宽容和忍受的态度以避免无谓的意气之争。

  互联网的开放性引起的舆情危机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正面形象的损害使互联网的有效管理作用显得尤为重要。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基本不看主流媒体,大部分信息都从网上获取。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政府对互联网管理力度的加大,让互联网不再脱离政府监管任意飞驰,亦可以有效减少互联网发展为法律服务行业的负面效应。

  1.不正当竞争使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面临更大挑战。

  法律服务的本质使有偿服务,既然是有偿,自然就会形成一个法律服务市场,有市场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一点在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上也蔓延开来。由于互联网法律服务市场是新兴市场,具有成长快、盈利高的特点,除了供需双方外,越来越多的敢于冒险和开拓的中介机构加入进来,从而形成的复杂法律服务市场。近几年涌现出数十余家类似中介机构的法律电商,诸如中律网、法务在线、法邦网、好律师、法律管家、法宝网、中律纵横、法易网、大华律盟、大状网等。表面看来,这些网站多数采用法律服务需求者与服务提供者线上交流线下具体服务结合的方式。但是,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在线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和职业操守?倘若法律服务需求者明确要求要律师服务,如由非律师身份的网站平台员工提供,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吗?律师通过这类网站平台开展业务合作收取的服务报酬是否具有私自收费的嫌疑?其收费谁来设定标准?基于网站平台引发的法律服务纠纷如何对待?网站平台和律师事务所长期合作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能否避免双重征税?这些实际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些依靠利润差价盈利的法律电商也会为了竞争市场地位相互压价,原本如此推断,通过法律电商们获取案源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们亦会置法律职业道德于不顾,恶性竞争抢占资源,其法律服务效果令人堪忧。然而目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又不足以对这些法律电商形成威慑力,种种情形都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互联网背景下律师服务定位角色的思考--陷入困境的摆渡者

  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24.4万多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公职律师6800多人,公司律师23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值得关注的现象是,13亿左右的法律服务需求者若在27万律师群体中寻找到合适的服务提供人选,无疑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不难看出,法律服务市场带有鲜明的资源极度不匹配的特征。当互联网渗入到法律服务市场,就产生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以期能够通过互联网线上提供与传统律师业相似的服务,从时间、空间、财力等因素上占据优势。作为一种特殊形式存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应运而生。

  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是一个平台,是指通过网络向互联网用户发布自己组织、选择的在线法律服务信息的一种法律服务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平台、合同自动生成、网上委托系统、律师约见系统等常规性法律服务。美国早在1999年,就产生了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Legalzoom.现在的Legalzoom是美国的一家最大在线法律服务上市公司,据称2011年拥有200万客户、产生49万个订单、实现1.56亿美元收入。另外美国大约有十数家类似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有的面向家庭和个人、有的面向小企业、有的面向大型企业,有的专注于知识产权。如前文所述,我国近几年也涌现出一些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亦称“法律电商”),并且呈现数量逐年迅速增长趋势。仅在2014年就冒出诸如绿狗、法斗士、法佑等五、六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还有一些提供综合性商务服务网站也开通了在线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功能。

  中国的法律电商除了提供法律法规、案例判例等法律资料实现共享外,更多目的是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实现律师和法律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服务交易,常见在线法律服务业务为在线法律文书制作、合同审查、商标代理等日常法律事务。不难看出,法律电商虽有自己独特的运营规则和运营模式,但自身并不能提供有效且直接的法律服务,只能充当一个媒介平台角色。从本质上看,它是一个实现资源集约化管理、提供法律营销手段、控制服务交易量的虚拟企业。这种以盈利为主的企业本质必然导致铺天盖地的营销宣传陆续展开。受案源成为刚性需求利益驱动下的律师群体,自然成为法律电商们最重要的被宣传对象。在互联网大潮席卷整个世界的不可逆趋势中,法律电商们的宣传变得更加轻松自如。律师群体,尤其是实习律师、执业时间尚短处在案源稀缺状态中的律师,不惜花费高昂的成本换取与法律电商合作的机会。但是这种合作,其内容多数是回复法律电商搭建的线法律服务平台上的问题,在线处理标准化的法律文本以收取低廉的服务费用。试想,如果没有这些合作律师,法律服务需求者就不会在在线法律平台上提出问询或者付出经济成本获取法律服务,法律电商也就难以继续运营。笔者进行一个比喻,法律服务需求者如果是渡河人,法律电商是河流的管控者兼船东,那么提供在线法律服务的律师则扮演着类似船夫的角色----“摆渡者”。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真能掀起律师业的服务方式大革命足以颠覆原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吗?将律师的角色定位为摆渡者是否顺应了新时代法律服务市场的潮流?对以上两点,笔者都持否定的观点,原因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互联网难以跨越陌生服务需求者与律师之间产生的信任鸿沟。

  相比吃穿住行来说,大多数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是一种强烈的、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刚性需求。它是突发和偶发的一种特殊需求,然而这种需求一旦产生,转换为消费品的过程却不是一蹴而就的。当这种需求出现时,往往伴随着某种形态的纠纷在前,熟人社会的交往逻辑决定了法律服务需求者更倾向于选择一位信任的人介绍和引荐的律师。即使在法律服务需求者寻找律师资源渠道匮乏的情形下,在线法律服务主动平台送上门的某位律师或者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推荐的律师,也会被贴上天然不信任感的标签。这完全是由法律服务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即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是一种在短时间内可以由人进行直观评价的物质产品。陌生法律服务需求者与律师之间天然的信任鸿沟赋予了律师服务质量没有保证等因素的存疑特征,陌生法律服务需求者也就难以转换为消费者。如何建立律师的社会评价体系和专业评价体系也就成了法律电商们所迫切需要攻克的难题。

  除了熟人社会的交往逻辑因素外,另一个信任鸿沟来自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自身。即使达成了服务意愿,法律服务需求者若要通过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获得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还需要在该网站实名制注册并签订服务协议方能进入网站。这等于要求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一系列跟法律需求有关的真实、可靠的信息。法律服务需求者大多愿意接受私人化的法律服务,更担心自己的信息安全,往往在此时放弃接受服务念头或者用虚假的信息注册。而对于提供服务的律师,通常是只需要交一笔费用就可以成为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会员,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极少会对律师会员进行仔细审查,良莠不齐的会员提供的粗浅服务更无法保证保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长期稳定运营。

  第二,互联网难以搭建符合法律服务个性化的特质并具有成本效益优势的平台。

  不可否认,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在极短的时间就可以找到各地区的法律资料,同时可能发现案源,降低供需连接的成本,创造更高的价值,这是传统法律服务无法企及的。但是互联网的优势在于连接变得容易和实现共享,传统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结合不应是简单的资源对接后产品输出。如前所述,虽然法律服务互联网化为供需带来全新的交流模式,看似连接成本降低,但是接下来的服务成本的降低还有赖于法律服务的类型决定的服务方式。比如针对一些法律文本的在线需求上,律师在现有标准化法律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没有过高法律服务期待的需求者只要得到正确的书面文件就好,自然不会对作为摆渡者角色的律师有太多的挑剔。毕竟法律服务还不能作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对那些无力负担高昂的律师费用又不能独立起草修改法律文件的普通公民来说,这种在线法律服务可以快速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但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大多数的法律服务是个性化而非标准化的,互联网难以搭建成本效益优势下律师还能保证律师采用诚挚的服务态度、专业的服务水平来灵活应对服务需求者的平台。比如,一个收费2000元的案件,当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上出现时,会员律师们要如何衡量其成本和收益呢?除非律师能够准确无误的判断出在不发生任何意外情形下他的服务成本低于2000元,才可能有极少的律师去接受,当然,服务成本和2000元之间的差值越大,愿意接受此案的律师人数越多。如前所述,律师角色定位为摆渡者,超出过多体力和智力的服务消耗会使律师达到疲态,从而不断降低他的服务成本,而利用网站律师会员数量优势依靠压低律师服务费为盈利模式的在线法律服务商也将随之陷入经营困境。

  另外,有些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以搭建免费法律咨询平台吸引潜在客户同时收取律师交纳的会员费用为主要赢利点,这种设计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中介机构,律师作为摆渡者将会更加的辛苦,不仅渡河人需要自己找,即使费劲时间成本沟通好还有可能到最后发现渡河人目的仅仅在于问路。中国自古以来的厌讼耻讼观念深深根植在国民心中,对到法院进行诉讼的行为多报以抵触情绪,但是法律知识的匮乏使他们在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对他人抱有戒心。在这种复杂情绪的笼罩下,最简单同时成本最低廉的方式就是在互联网上找到答案。各种搜索方式获取的资源多是固定死板的法律条文其效果自然不如人意,于是各类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就成了他们热捧的工具。而在线法律平台上“守株待案”的律师更希望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又不舍得放弃这些潜在客户,于是往往回答的模棱两可,有地理优势的律师会留下所在律所的信息引导潜在客户前来进一步交流。律师以免费咨询为招牌吸引法律服务需求者,却不能够耐心的听取服务需求者询问,也不能认真解决客其实际法律需求。长久如此,服务需求者从中得不到满足,律师亦得不到实际收益,这类在线法律服务市场必然萎靡。

  法律服务的个性化特质与互联网的标准化基因在一定层面是发生冲突的,这也注定了“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未来走向变得更加茫然。但是律师服务的定位不能茫然,在缺乏信任机制和品牌效应的互联网法律市场,被动的处在摆渡者角色的律师除了反思与互联网的对接是否发生错位和失位的同时,或许应当积极的探索更加主动和适合的角色定位。

  三、互联网背景下律师服务定位战略的思考--思维创新型掘金法则

  互联网时代,很多游戏规则将会被改写。“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互联网背景在律师的思维中,不应只是一个概念,它背后喷薄而出的是律师进行自我完善、服务升级的良好机遇。律师如何在这场创新中正确定位,制定完备的战略成为把握互联网革新契机的关键。制定完备的战略终极目标是寻求一个突破口,融入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服务市场。如前文所述,既然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不能满足律师挑选优质案源的需求,那就需要依靠律师自身的力量来进行路径革新。谈论互联网背景下的律师服务不可不用互联网思维来看待定位问题。所谓互联网思维就是由众多点相互连接起来的,非平面、立体化的,无中心、无边缘的网状结构,它类似于人的大脑神经和血管组织的一种思维结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思维、价值、规则、精神、机会来提供法律服务、创新法律服务,降低时间成本,增强资源信息对称性,都是颇具优势的战略方法。相比前文的摆渡者角色定位,笔者提出一个更有核心竞争力的概念---掘金者。掘金者可以在浩瀚如烟的法律服务信息海洋中迅速找到属于自己的一手资源,继而凭借法律知识专精化的内功将其转化为利益。掘金者比之摆渡者胜在战略的选取上,即思维从一味建立广泛连接改变为被连接,从而创造出一种被需求的态势。在这种态势下,律师只需要将互联网作为一种快捷提高服务口碑让优质资源找到自己的工具而已,所提供的仍是个性化的传统法律服务。互联网背景已成为一个纯正的信息传送平台而非服务平台,法律服务的战略与模式的变化将逐渐形成一个新的服务格局----线上与线下的分化并兼容的服务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律师个体的战略选择-----建立“被连接”下的法律自媒体

  与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合作的那些摆渡者定位的律师,将案源缺失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没有拓展推广渠道,考虑到互联网使供需建立连接成本降低,就不假思索的加入到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大部队中去了。有的律师甚至斥资在数个这样的网站上做营销推广,认为建立尽可能多而广的连接节点就会占据更多的人脉资源,就能短时间内获得高额创收。这种观念过于片面,它忽略了互联网的不均衡性。律师在一个网络平台注册为会员,可以获取此平台所有法律服务需求者的所有信息,在表面看来律师已与网络平台上所有法律服务需求者建立了初步连接。但是否意味着此网络平台上的所有法律服务需求者也与律师同步建立了连接呢?毋庸置疑,这种连接不会是双向的,何况律师在建立单向连接时还付出了时间与会员注册费等大量成本。建立不匹配连接所消耗的成本一旦高昂到超过律师通过建立连接所获得的收益时,律师定然放弃继续建立连接的思维方式。可是否认了建立连接,律师的互联网营销推广又势在必行,那该采取何种思维方式立足于互联网法律市场呢?

  答案或许可以从近来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中找到,那就是自媒体的崛起。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平台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等网络社区。我们也观察到一些成功的律师拥有着庞大的粉丝团,他们的成功在于被关注,换言之他们建立了广泛的被连接。被连接的优势就在于当律师向互联网平台传输的信息能成为其他人乐于接受和需要接受的资源。当然不是每个律师个体都能成为受广泛关注的“大V”,但是律师建立法律自媒体可以让部分人群自动与他发生连接,毕竟未来的趋势是法律服务的专业更为细分,市场化程度更高,法律服务需求者的期望和要求也会更为严格。所以较高专业化程度已成为律师在互联网上获取优质客户资源大幅提升的关键。这些律师自媒体创立的同时,必将自己专业法律背景、所承办的各种案件清晰丰富的呈现出来,这些内容会形成更多的节点,也会被更多的服务需求者搜索到,但是由于众多服务需求者中优质的客户资源对法律服务质量的预测和评判也同样内行和专业,因此律师提供的智力成果互联网展示符合他们的预期才会有下一步线上的交流和交易达成。如果线上交易达成,律师就可以进行下一步智力性法律服务。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服务的定位毫无疑问是主动的,不需要像摆渡者定位的律师一样,陀螺般于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应付希望获得免费法律咨询的服务需求者。他用被连接创新思维创造了被需求的态势,增加了有着旺盛法律服务需求与之进行等价或溢价交易的筹码,这就尽可能的排除了那些寻求无偿帮助的服务需求者资源,而这些能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尊重律师劳动的服务需求者在律师群体看来像金子般稀缺,是所有律师理想并为此争夺的对象资源,但掘金者定位的律师前期定位准确,自然更容易找寻到这类客户资源。至于下一步能够进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给客户带来核心价值,那是线下与传统法律服务方式相似的活动了,在此不展开详述。

  建立被连接优势下的法律自媒体还需要注意到一些“因地制宜”的机会。法律服务的需求虽不是强烈的、长期的、持续不断的,但它的突发性和偶发性很强,比如突然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得知自己成为被告,或者交通事故突然发生,与他人发生无预约的经济交易需要立即签订合同等,在没有熟悉的律师可以马上电话求助的情况下,这些突发性的状况使得服务需求者希望有律师从天而将,即使支付一些服务费用如能马上解决法律需求也完全可以接受。所以这种契机结合互联网技术可以很快把握,就像“嘀嘀”“快嘀”软件,如果基于某项定位技术或数据库,迅速找到律师来解决简单的法律纠纷却是再好不过。“快捷”同样是互联网的一大优势和卖点,但是前提是需要律师主动做点什么建立被连接方式。马化腾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移动互联网不仅仅只是互联网的延伸,更是一个颠覆。移动互联网的特性在于用户会随身携带移动设备,而且移动设备能轻松获得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这就让线上和线下的结合变得更加紧密。也有人说“是不是有这个可能,哪一天我突然面临一个当场需要律师来帮我解决问题的状况,拿出一个移动设备,就可以找到附近所有给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人们不再需要与律师面对面,不再需要花费时间、交通成本跑到律师事务所,甚至不再需要为法律服务掏太多钱,就可以享受便捷、低价的法律服务。”再如,在某个移动客户端或某个IM工具中,只要当事人摇一摇,就能利用地理位置功能圈定同城甚至同一生活圈内的律师,而点开这位律师的头像还能看到他的基本信息,以及他所经办的案件和处理结果。当然最重要的,还应该有客户对律师的评价,就象淘宝的生态圈。这些都表明,在服务信息公开化,在用户和服务提供者能够在相对透明的环境中双向选择的情况下,律师要做的仅是通过网络平台对法律消费行为进行适当的疏导,将资源向自己倾斜。律师个体可以互联网是一种新技术,势单力薄的律师个体寻求的突破口不仅是切入法律服务市场,更要融入其中。

  (二)律师团队战略选择-----构建良性互动的自由协作联盟

  如果将法律服务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产品,它也与产品发展的阶段性规律相一致。在一个产品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往往是产品的功能性和可靠性等核心要素。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不断的实践,产品的功能性和可靠性得到保障,一部分消费者就开始将关注点转变到产品的易用性、定制产品的能力、产品价格等方面。法律服务目前处在早期阶段,所以法律服务的消费者们更看重服务的功能性和可靠性,价格方面的因素考虑的不多,即使是对价格超级敏感的消费者群体,比起服务的功能性和可靠性保障,价格因素都位列其后。在价格相同的情形下,消费者们更愿意选择团队做出的法律服务,就像私人诊所和医院的对比下,除去私人诊所名医效应的因素考虑外多数患者对去医院会诊接受医疗服务更有信心,在接受服务的初期就做了可靠性和保障性的预判。

  长期以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还是以“小作坊式”、“单打独斗式”的商业模式为主。这种模式无异于一个法律服务个体户,如果这个个体户能够针对现状积极开拓数十年下来积累了良好口碑还能立足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但是大多数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在困境中坚守的执业生涯往往苦不堪言。试想,律师是单独个人,要面对的却是庞大而复杂的法律服务市场,不仅要开拓业务还要接业务做业务,这无异于一个手艺精良的技术工人同时还要负责市场销售,摆渡者定位的律师甚至还要不断的接听销售热线。费尽心思得来的案源自然不舍得拱手让人,所以“万金油式”的法律服务模式是律师不得已的无奈选择。

  普华永道的SteveCranford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成熟,协作和知识分享已经成为了商业操作的规范。多年前,我们看到协作作为单独的工具出现,与搜索技术、档案管理技术配合使用,今天,我们看到所有这些技术的融合,即协作、搜索、档案管理、社交技术等正形成一种新的工具,成为知识工作者的支持工具。”在互联网背景下,律师服务定位应当发生改变,被连接的思维也同样适用于团队操作。律师的团队中,每个律师都以掘金者定位,这个律师团队就是一个稳定的掘进队。有的负责淘金,有的负责准备工具,有的主力挖金,有的负责成功宣传掘金队伍。负责淘金的律师主要在建立被连接的同时,还应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良好的信息筛选能力,负责准备工具的律师应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阅,负责挖金的律师仔细组织编辑法律文书,尽力处理法律案件,负责宣传的律师配合淘金工作的律师为下一单迅速定位到心仪的客户资源做铺垫。这样一来,团队协作力量让法律服务的规模效益得以体现,增强了委托客户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当中的服务体验。

  这种团队的协作,很像蜜蜂群体,当一只蜜蜂寻到蜜源时,会用舞姿向同伴传递信号,其他蜜蜂迅速赶来,回蜂巢继续协作。当然在律师团队中,绝大部分律师可能是较为重复、机械操作的“工蜂”型角色,但法律服务的细分化已经决定了只有过硬的质量才是服务的口碑。能够提供高水准服务给服务需求者切实带来符合需求的核心价值的律师团队更有可能成功,并且是迅速地成功。

  除了固定化的团队运作外,互联网还为律师个体之间形成自由协作提供了平台。我们知道法律服务市场团队的最主要的成本是薪酬成本,而传统服务市场人力成本也占一定比重,固定的团队如果没有案子做,团队组织者也要付出一些人公开支。而固定团队中的个体律师在不影响整体团队协作情形下还可以利用互联网优势激活自我人力闲置资源。例如,一个律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省,此时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找到“因地制宜”的连接点,而恰巧另外一个律师在创建被连接思维下将自己信息置于互联网平台上,那么很快,两个律师就会达成短暂的自由协作,共同突破了地域壁垒。律师非诉业务中的尽职调查等项目都可以参照这个模式操作。

  在创建被连接获取线上资源的同时,律师也不能忽略与之相容的线下法律服务,所以修炼法律专业内功保证线下服务的质量也同样重要。正是看到这一点,2013年3月,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创新,拓展律师服务领域,使律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律协决定组织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制定了《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配合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由全国律协发布《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并加强宣传,举办“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加快提升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能力,并推进与公检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的合作,拓展律师的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与地方律协合作,在全国主要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开办不同专题的“信息网络业务研修班”,加快提升中西部地区律师从事信息网络领域业务的能力。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善用互联网背景的优势效应,成为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左膀右臂。

  结语:

  互联网背景下律师服务的定位是每个律师都值得深深思考的问题。面对世界信息网络的大海,我们律师不应茫然无头绪的闯入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苦苦挣扎,也不应因循守旧抱着传统服务方式消极等待机会降临。在当前形势下法律服务互联网化进行颠覆性创新还是有很大难度的,毕竟网络营销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法律服务大部分环节离不开律师的亲力亲为。律师的服务态度、专业水平、职业操守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理性的分析,笔者提出律师应定位为掘金者,其掘金法则就是利用互联网思维,建立广泛的被连接,线上为自己和所属团队争取更多的法律订单,然后线下进行法律服务。准确定位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位置,去除华丽的营销包装,返璞归真地回归到专注于服务本质才能实现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相信,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中国,结合国情特色,整合线上线下优质资源,推出全面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实现合作共赢,未来法律服务价值必定会以高效、便民、经济的形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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