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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新路径及其局限
            冯姣等 点击量:4439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智慧司法在互联网、大数据异军突起的形势下被我们所关注,并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焦点问题。从程序层面而言,智慧司法可以促进程序的效率、公开以及规范化;从实体层面而言,智慧司法有助于实现大数据背景之下的同案参照。然而,智慧司法亦非万能的良药,其存在前提性、过程性、结果性以及本质性的缺陷。智慧司法助力司法公正有其限度,对此需要从其定位、范围以及救济等角度加以限定。
【关键字】
智慧司法;司法公正;互联网;大数据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在司法领域的异军突起,使其日益受到顶层制度设计者的重视。 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调研时曾指出:运用现代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政法机关要善于把科技创新成果运用到维护稳定、社会治理、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等工作中,不断提升政法综治工作智能化水平。①2017 年 6 月 26 日, 中央深改小组通过了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②

  事实上, 大数据思维已经在改变司法领域的工作方式, 诉讼的一方会通过数据之间的强相关性寻找证据,而司法领域也认可这一类证据。③ 在司法领域,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④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制度勾绘了智慧化的前景,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新的路径。 那么, 就司法公正而言,智慧司法可以在何种程度上推动其发展?在司法公正层面,智慧司法的局限何在? 在实践中,又该如何违害就利、去芜存菁,发挥智慧司法的积极效应? 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二、智慧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可能路径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 智慧法院指的是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智能化运行与管理。⑤ 有学者指出智能化司法与智慧法院是实质等同的概念。 ⑥ 智慧司法与智慧法院,其存在目标、技术手段上的一致性;但在主体层面,智慧司法的主体,在法院之外,还应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 目前进行的“智慧检务”、“智慧侦查”等改革,亦是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活动相融合的产物。 由此,本文所言之智慧司法,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 以推进司法运行和管理体系的信息化、智能化与现代化。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 其既要求司法过程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也要求司法的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主要包含两个层级的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结合目前的司法改革,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智慧司法至少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提供助力:

  (一)程序公正:互联网背景下效率、公开以及规范化的三重面向:

  1. 效率面向

  “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司法资源的稀缺使得司法必须追求效率, 否则不足以完成其实现法律公正之价值使命。”⑦ 司法效率问题贯穿于司法过程的始终。 在司法资源和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之下,司法资源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互联网背景之下,智慧司法对于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立案程序。 从立案审核制到立案登记制的改革, 是司法便民的一项重要举措。“立案难”问题的缓解,使得法院各类案件的数量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 此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之效应。在此背景下,上海市浦东法院开始启用二维码自助立案系统。从该系统的运作模式来看,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当事人进行案件信息的预录。即当事人在排号阶段,通过对二维码的扫描,完成案由、诉讼标的等案件信息的录入, 而后生成案件专属的二维码;其次,法官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导入案件的相关信息, 通过对信息进行审核从而完成立案工作。 在人工立案的模式之下, 遵循取号-- 等待-- 口述-- 录入-- 确认等阶段。通过整合等待和口述阶段的时间至信息预录,立案的平均时间由 1 个小时锐减至 15 分钟。⑧ 此外,通过自助立案系统,该法院立案法官日均收案量减少 30 余件。⑨ 自助化或者半自助化立案模式的启用,在节省司法人力成本的同时,亦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立案工作的认同, 提高了诉讼参与人对于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公众对于司法工作的认同度,亦是司法公信力以及公正程度测量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指标。

  其次,是庭审笔录的制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1 条的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在以往的庭审过程中, 书记员录入的速度,制约着庭审的进程。 在目前的司法认知中,庭审笔录作为一种记录性文本而存在, 而非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文书。⑩ 单纯事实记录载体的定位,使得其具有被智能系统替代的现实可能性。

  从法规层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 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 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 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 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在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指引之下,智能语音识别技术的改革, 正在不少法院热火朝天地开展。 以浙江省为例,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已经在全省 105 家法院推广,其延迟不超过 500 毫秒,整体识别准确率达 95% 以上。輥 輯 訛 通过在H 市某基层法院的调研了解到,在一起盗窃罪的审理过程中,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在共 3324 个字的识别进程中,只有 54 个错误的字数,识别准确率达到 98.38% ;在总字数共计 1141 个的危险驾驶罪的审理过程中,错误字数仅 11 个。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的应用,一方面可以加速庭审的进程。 根据与基层法官的访谈了解到,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的显示屏连接着书记员的电脑, 由此审判长可以即时看到书记员是否已经完成了庭审过程的记录。 当审判长发现书记员无法完全记录时,其会有意识地放慢速度, 给书记员充分的时间记录。 在人工记录的时代,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庭审的时长。同一个案子,若打字速度快的人员担任书记员,庭审时间大概在 1.5 个小时到 2 个小时之间;但若打字速度稍慢的人员担任书记员,则庭审时间需要 2 个小时到 3 个小时。另一方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的应用,有助于捕捉到人工时代无法捕捉到的细节。 参与访谈的书记员指出,书记员的记录,其实并非是对当事人陈述的机械记录,而是掺杂着书记员自己的理解与概括。 而且,基于对信息熟悉程度的不同,对于特定数字的记录,其往往无法跟上当事人的语速。 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的适用,可以有效地弥补上述缺失。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在将书记员从枯燥的庭审过程中解放出来的同时,也增加了庭审的流畅感。 在特定的技术问题(如混音问题)解决之后,语音识别技术在庭审效率的提高方面,将更有作为。

  2. 公开面向

  “司法程序公开是公正司法的体现,又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輥輰 訛 目前,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已经投入了运行。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其目的在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借由网络平台推行的司法公开, 可以借由网络的传播特性,极大地扩大司法公开的覆盖面。 以中国庭审公开网为例,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开通以来,全国累计直播已经达到 187780 件,全国各网站累计访问已经达到 1846646086 次。 与此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总量已达到 30175446 篇,访问总量超过 90 亿次。

  经由互联网等技术实现的大范围的公开,其对程序公正的助力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公开本身即为程序公正的要素之一。关于程序公正的标准,存在不同的学说。六要素说认为:程序公正主要包括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控权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科学性以及程序的文明性。公开的目的是民主与公正。从古代专制社会的秘密审判,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公开审判,而后演进至信息社会的审判直播。在此过程中,司法公开的维度、深度与可得性均获得扩展。在六要素说的框架之内,公开性作为程序公正的指标之一,其不断提升本身就意味着程序公正程度的不断拓展。 其次,司法公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司法过程的规范化。 在南昌大学原校长受贿、挪用公款案中,辩护律师朱明勇被四次赶出法庭。“这个记录不仅是我个人的记录,也是中国律师执业史上的记录”。近些年来不断爆出的律师被驱逐出庭事件, 一方面固然存在个别律师死磕之效应, 另一方面也是法庭庭审应变能力不足之体现。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经由庭审网络直播实现的庭审公开,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法治的闹剧,促使庭审的规范化。而上述庭审规范化的要求,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背景之下,显得尤为必要。 最后,司法公开可以提高判决的社会接受度。“争端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对于争端解决过程公正性的关注常常不亚于对解决结果本身的关注。” 程序过程本身即能给结果以正当性的作用。“人们判断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一般只能从制度上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来看。 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 在司法公信力并不乐观的当下社会,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审判过程、判决书的公开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众对司法过程的质疑, 从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3. 数据留痕促使的规范效应

  如上所述,除司法公开倒逼导致的规范化之外,智慧司法系统本身的程序设置亦会促使司法程序的规范化。 以贵州省检察院的案件管理系统为例,借由大数据和统一化平台,其可以促使案件办理全程留痕;程序缺失将导致自动预警;违规办案导致其无法运转。从指标的构建层面来看,司法办案的评价体系可以划分为办案强度、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办案规范 5 个维度;在上述维度之后,又可以划分出 600 多项具体指标。 在评查的 93559 件案件中,其发现程序性瑕疵案件 140338 个。无论是程序缺失的预警,抑或是违法办案的运转停止,其实质是采用特定的算法对大数据进行挖掘,从而得出大数据的分析结论。

  此外,有些法院还在法院内部设立了节点管理系统。 如在 H 市某基层法院,自 2017 年 4 月开始,实施了节点管理办法。就其要旨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 1 )首先,根据不同的案件,确立不同的时间节点。 如就审判案件而言,其划分为民事简易案件、民事复杂案件、民事一般案件、刑事速裁案件、 刑事简易案件、 刑事普通案件六种样态,各个类型的案件均规定不同的时间节点。 如刑事普通案件的节点时间总计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刑事速裁案件的节点时间总计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 2 )其次,确立节点并确立相应节点的期限。就审判案件而言,其包括立案、送达、庭审、裁判、报结 5 个节点。 以刑事速裁案件为例,立案必须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必须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庭审必须在 6 个工作日内完结; 此后的裁判和报结不超过 1 个工作日。亦即,刑事速裁案件从立案到报结,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

  ( 3 )最后,从其操作模式来看,信息录入通过实时点击方式进行,不能提前,亦不能延后;节点管理软件不接受已经录入信息的修改要求。 从该套系统的实效来看,参与访谈的法官认为,自采用该系统以来,案件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规范有了极大的提升。 其原因在于该系统中的信息无法更改, 且其直接与法官的绩效考核相关联。

  无论是智能化的案件管理系统抑或是节点管理系统,其所带至的程序性规范效应,就其本质而言, 是基于数据留痕导致的客观不能。 在数字时代, 当人类所有的行为以数据的形式沉淀下来之时,其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性恶的本能。 对于审限的更改,对于程序性事项的忽视,对于特定司法文书的造假, 上述在前信息化时代司法系统中屡见不鲜的现象,在智能化时代,则有望杜绝。 上述陋习的存在, 也是不少刑事冤案存在的重要要素。 “说到底,正当法律程序是防治中国式错案的根本路径。” 经由数据留痕倒逼的程序公正,也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指标要素。

  (二)实体公正:大数据背景下的同案参照

  公正之精髓在于平等。在实体公正层面,平等在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面向即为同案同判。 那么,在此存在的问题,是何为“同案”? 何为“同判”?

  介于对同案情况理解的各异, 有学者建议可以将这一命题转化为“同等罪量同等刑量”。 对于“同等罪量”的判断,主要包括共同犯罪、并罚数罪、累犯、预谋性等 22 个要素。 其中,综合的同案是指将多种质的规定性转换为数量规定性后获得综合可比性的案件。在此,存在将法条中的特定情节抽离,而后进行赋权的过程。 同判系指相同的案件,获得大致相同的判决结果。 以交通肇事罪为例,通过对大量案件判决结果的实证研究,学者发现了刑期与法定情节之间的对应模型 :

  y(交通肇事罪量型结果) =115.786+ 法定死亡人数 ×329.692+ 重伤人数 ×165.221- 被害过错 ×64.227+ 涉案损失 ×6.747E-005+ 醉驾 ×51.159+ 毒驾 ×58.442+ 无证驾驶 ×28.812+安全装置不全 ×11.427+ 驾驶无牌号车辆 ×12.352+ 驾驶报废车辆 ×41.187+ 超载 ×43.99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 ×24.180+ 逃逸 ×591.322- 自首 ×63.856+ 累犯 ×248.532

  “上帝是用数学语言来描述世界的。” 大数据时代的人工智能,实则是用数学语言对刑法要素进行转化。如上所述的对应模型,系学者运用SPSS 等工具,经过大量的实证分析后所建立。大数据,是指数量巨大、速度快捷、种类繁多的信息财富。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挖掘技术,是指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算法对大量的数据进行自动分析,从而揭示数据之间隐藏的关系、模式和趋势。从大数据与以往的数据运作模式的差异来看,其是对以往数据更深层次的内涵加以分析,从而对判决的制作、对量刑的确定等提出建议。不同于以往有限的数据样本,大数据时代拥有海量的数据。从统计学的角度而言,在确保样本代表性的同时,如果其抽取的样本数量越大,其所能适用的范围亦会越广。这就意味着,经由科学的计算方式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到更为接近实际的运作模型。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立了相关的平台,实现法律数据的智能化。 以“法信”平台为例,其主要使用两个大数据引擎:裁判剖析大数据引擎( LD )和同案智推大数据引擎( SP )。从其运作模式来看,LD 大数据引擎对裁判文书本身进行多维度的组合和剖析,SP 引擎则利用大数据的聚类分析和智能排序功能,以实现法律事实的比对、法律关系的匹配、法律依据的核校以及裁判量刑的参照。輧 輮 訛 其中, LD大数据引擎首先借助演绎逻辑,对法律知识和规则进行推送;而后,借由法律专业知识服务和案例大数据服务的交替运用,对案件进行匹配,并对相应的规律加以总结。其所采用的逻辑结构(即法信码),类似于Westlaw 系统所采用的 Key Number System 。在该逻辑结构之下,任何一个有意义的要素,均能找到其自身的定位。在法信大纲层层递进的知识树的框架之下,通过不断发散的枝干,使用者经过顺藤摸瓜,即可直达其所需的知识内容。 SP 引擎功用的发挥,是在 LD 引擎功能发挥的基础之上。在 LD引擎对裁判文书本身进行剖析之后, SP 引擎根据已有数据,计算个体或变量之间亲属关系的统计量。 根据某种准则,使得同一类内的差别较小,而类与类之间的差别较大,最终将目标的个体或变量分为若干类。由此,即可实现对“同案”、“同判”的界定。

  从该引擎的运作实效来看,法官表示,使用法信系统之后,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有效借鉴已生效判决的裁判思路,进而倒推自己的观点,从而作出更公正、公平的判决。 輧輰 訛 由是观之,在同案同判领域,智慧司法,有其发挥功效之空间。

  三、审视:智慧司法的原生缺陷

  如上所述,智慧司法的实践,使得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都从这一革命中获得了各自的红利。那么, 这是否就意味着, 智慧司法如同上帝般的“全知全能”? 其可以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万能良药”? 智慧司法存在的原生性缺陷,使得司法机关在如火如荼地推进智慧司法改革之时, 亦需保持必要的警惕之心。

  (一)前提性缺陷:对前智能化环节信息的审核

  无论是上述的案件管理系统, 还是基层法院自身运行的节点管理系统, 其功能仅限于对系统内的电子化档案进行管理和识别。 然而,从纸质化到电子化的转化过程中, 智慧司法所能发挥的功能极为有限。 对前智能化环节信息审核的乏力,构成了智慧司法的前提性缺陷。 上述前提性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录入文件本身的更改,系统无法识别。案件管理系统的自动预警与全程留痕,其所依据的对象,仅是已经存入系统的文档。确保电子文件与原始文件的一致性,涉及到对电子文件的验真。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验真( Authentication )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从广义上而言,其是指证明某事物(如文件)是真实的行为,由此其可以被采纳作为证据;或是指某事物被证明为真的状态(如对笔迹的验真)。从狭义上而言,其是指同意或采纳某份文书为某人所有。对案件管理系统内电子文件的验真, 主要涉及到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同一性问题。然而可惜的是,对于案件留痕的过度关注,反而造成对本源信息关注的失衡。对于前智能化文档本身的修改,司法人员具有不受约束和不受监督的权力,而此亦非智慧司法所能作为之领域。

  第二,操作规则设置不合理,反而会加剧程序不正义的现象。 节点管理系统,一方面在规范办案流程、遵守案件审限层面发挥了其功效;然而,由于对各个环节时限的精细规定, 使得办案人员为遵守节点的规定, 不得已牺牲了某些流程的时效要求。以行政案件为例, 根据现有的节点管理系统,庭审之前一共只有 27 天的时限,即立案和送达必须在 27 个工作日内完成。 但是某些时候,由于特殊情况,一直无法送达。 等送达之后,离开庭日期已经非常接近。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案件需要给予被告 15 天的答辩期。 而此时,若给予被告人充分的答辩期, 则会违背该院节点管理系统的要求。 所以,在上述情况之下,法官的工作人员会选择缩短被告人的答辩期。 由此,这一改革本身,名为“规范办案”,实则可能有损程序正义。

  (二)过程性缺陷:庭审表演的剧场化效应及程序亲历性价值的折损

  根据戈夫曼的剧场理论,日常生活中,个人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两大范畴。其一,是后台行为,即个人在面对自己人时的一种放松状态;其二,是前台表演。即通过语言、肢体、符号等将观众引入情境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从前台的组成要素来看,其包括布景、个人外表和举止等几个要素。 在开庭直播审理过程中,整个法庭构成了一个剧场。其中,法官、书记员等人的行为举止以及整个法庭秩序和设置等,则构成了前台的要素。 在此存在的问题,是前台要素的公开化与规范化,与后台行为神秘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即便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平台观看庭审过程,并借此增强司法的公开化面向,但是案件裁判过程的秘密化倾向,仍是智慧司法无法克服之顽疾。 在一些重大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势力的介入,一直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之痛楚。如有学者明确指出:涉及公案的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多个角力主体的介入,都基于政治的而非法律的理由参与到司法之中,导致了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輧 輳 訛 司法过程中的政治力学生态, 其亦是智慧司法难以发挥功能的界地。

  此外,直接言词原则系证据法上的基本原则,其要求法官必须亲自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被告人、 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輧 輴 訛 就法官层面而言,直接言词要求其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具有亲历性。 从程序性要件来看,程序正义标准的达到, 多数需要司法人员亲历诉讼; 诉讼参与人也会以司法人员在诉讼中的一言一行来判断程序是否公正。 輧輵 訛 就实质性效用的角度来看,司法人员心证形成的过程,是“案件事实从诉辩双方的证明向裁判者心证位移”的过程。輧 輶 訛 司法人员心证的形成, 一方面基于对庭审的直觉感知;另一方面基于对证据的审查。 在各种信息的积累与感官刺激之下,法官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形成内心的心证,对案件进行判决。 但在人工智能判案系统的运作原理下, 其判决的作出是基于对案件信息的接收、基于对以往判决的梳理。 在此,系统原理设计的科学性, 完全取代了对原先程序正义所要求的亲历性。 但通过对电子化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与之前案件对比作出判决的方式,其实质仍然是书面审理, 其只是对以往法官书面审理方式的升级。 法官的书面审理方式,广受诟病,因其在本质上导致程序性公正要求的折损。 人工智能运作模式下的司法判决,正当性能否证成,裁判结果能否得到当事人的自觉认同,存在争议。

  (三)结果性缺陷:僵化的裁判结果

  互联网时代,基于数据挖掘技术,对海量的数据进行挖掘,可以实现同案同判之效用。 这无论是从技术性,抑或是从理论上而言,均具有操作之可能性。 此外,这在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之下,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机械的同案同判所带至的后果, 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丧失。法官的自由裁量,被视为司法的本质特性之一。从司法能动主义的功用来看,积极发现和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并扩大权利救济,合理地控制政府权力,法官职业群体的中立性、超然地位和审慎反思性, 是司法能动主义正当性的主要所在。如上所述,法官在运用同案同判人工智能分析系统之后,很有可能出现推倒自己原先的观点,以契合智能的分析结果。 法官的上述行为,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主要有三个层次的原因:首先,人们想要被对自己重要的人所喜欢和尊敬;其次,被喜欢和被尊敬的欲求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最后,在上述方面,法官是常人。随着智慧司法的发展,裁判书的上网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公众的舆论,是法官不得不面临的司法压力。在此背景之下,法官的判决所引发的舆论效应,与法官自身的升迁、荣誉等密切相关。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司法的运作,单纯演变成机器挟持法官的闹剧,完全挤压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除僵化的裁判结果外,同案同判还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对立法的反哺作用。在前智能化时代,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可以发现法律条文的不足之处,对其反馈并在立法层面加以体现。由此,司法与立法可以实现良性的互动。“长久以来,人们已摆脱法秩序的全备性与无漏洞性的信条,并且因为不能改变不得以无法律而拒绝审判的禁令,而赋予法官填补漏洞的创造性任务。”但是,在同案同判的操作模式下,司法限于对以往判决的亦步亦趋,成为了原地打转的陀螺。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司法对立法反馈作用的停滞。司法成为了立法的积极适用和支持者,而不再是超然的审视者。司法的审慎反思性,在此荡然无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同案并不必然导致同判。 即便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犯罪工具、是否累犯等情节要素具有一致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亦需要法官经由庭审的互动加以认定。实证研究显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法官判决产生影响,不仅因为认罪态度是酌定量刑情节,而且与法官的个人因素密切相关。认罪态度对法官判决影响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一种感性的刺激,比如通过影响法官的情绪从而对法官的判决产生影响。 认罪态度作为量刑情节,其本身具有正当性,但人工智能系统对其难以识别和量化,反而削弱了其同判的合理性。

  (四)本质性缺陷:网络透明性下的信息安全

  当信息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各地“互联网 + ”的改革热火朝天进行之际, 2017 年 5 月 WannaCry蠕虫病毒的爆发,给网络时代敲响了警钟。 其时,伦敦、诺丁汉等多地医院的 IT 系统,不少国家的学校、政府机构的网站频频中招,一些重要数据遭到严重的损失。

  网络具有透明性。 这就意味着,在网络时代,没有秘密可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份调查研究显示:民众最关心的互联网治理议题中,排名前三位的是网络安全( 70.3% )、个人隐私保护( 62.4% )和网络犯罪( 54.1% );民众认为当前中国互联网治理中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排名前三位的是网络安全( 25.8% )、个人隐私保护( 21.7% )和网络犯罪( 19.8% )。

  司法,承载着社会对公正的期许。“审判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保障诉讼的民主性、公正性的关键措施。”然而,由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要素,司法需要保留其必要的封闭性。“智能化司法的优势在于信息共享与系统整合。” 輨輴 訛 根据访谈了解到,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已经建立了内部的网络系统,以实现案件流程的一体化管理和监督。 这些上网的信息,不仅包括内部的流程信息,还包括证据信息。 那么侦查阶段的证据信息,是否应该在内网之间实现流转?或者说,经过怎样处理之后的证据材料,才可以在内部网络上实现流转。 上述问题,仍然存在探讨的空间。

  此外,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丢失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蠕虫病毒爆发之际,一些医院的电脑中招, 网络瘫痪, 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是一些病人不得不实现紧急转移。 在智慧司法全面铺开之际, 是否会出现司法的运作过程完全依赖于网络的尴尬现状,也是不无疑问的。

  四、释惑:智慧司法助力司法公正之限

  智慧司法的原生性缺陷,使得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明确其发挥功能之界限, 以便更好地扬长避短,助力于司法公正之实现。

  (一)定位:补充而非替代

  首先, 最重要的一点, 是明确智慧司法的定位。 智慧司法,是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浪潮下不可避免的趋势。 但是,就其本质而言,智慧司法只是一种手段,是司法人员可以借助之“物”。 其功能是促进司法的便捷、亲民,而非对司法本身的替代。

  在智慧司法进程中,司法的本质不应该发生变化。在该原则之下, 就可以很自然地推导出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之下,所谓的“同案同判”,仅仅只是一个参考的效用,而非根本性的决定。“最高法院确实经常竭力作出一个能够平衡各种冲突利益的判决,而不是不顾可能对不同利益或群体产生的影响, 只是简单地规定一条僵化的原则。”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从而实现对司法结果精确性的追求,实则是一种因噎废食、本末倒置的做法, 其往往会背离对正当程序其他价值的追求。 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难以决断之时,可以借助特定系统对于“同案”的界定,从而对特定的案件结果加以参照。“人工智能想要介入的前提要件是通过运算法则将司法裁判工作精确模型化,这个过程极为复杂:因为没有一项法律推理会比法官的裁判工作更考验能力。”此外,大数据挖掘的前提,是数据样本的足够庞大。 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仍然处于数据的积累阶段。

  第二,智能语音识别,其可以作为书记员难以完整记录庭审情况下的参照,但难以替代书记员记录功能的本身。 庭审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对于庭审过程的机械化记录,深受诟病。 缺乏整理性的表述,对于法官判决书写作的意义极为有限。参与访谈的书记员甚至明言:宁愿自己记录庭审,因为此后对庭审记录的整理,并未比当庭记录来得轻松。此外,书记员对于案情的掌握,一部分也来源于对庭审现场的观摩。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表述,究竟是属于“诱导性提问”抑或是属于“一般性提问”,很多时候也需书记员在记录过程中进行技术性处理。 而上述功能,显然也是单纯的智能语音识别技术所欠缺的。 由此,就其功用而言,其仅可作为书记员庭审记录的补充。

  (二)范围:特定案件的非智能化处置

  互联网的公开特性, 需要对特定案件的智能化程度,加以限制。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案件,其智能化程度需要降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特定种类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究其原因,不公开审理的价值诉求在于保护秘密、隐私等实体性权益, 其重心在于以非公开的形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应该受到保护的、不愿被公开的秘密和利益。在审判环节尚难以公开的当下,其在侦查、起诉阶段更不易公开。此外,从现实的司法压力来看,相关的数据显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以 H 市某基层法院为例, 北大法宝一共收录该院审理的刑事案件11588 件,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仅 19 件。这就意味着,对上述类型的案件进行非智能化的处理,并不会对现有的司法系统造成过大的压力。

  其次,不同的程序阶段,需要设置不同的公开程度。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例,虽然其为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但研究显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程度存在差异。司法体系进行上述操作的原因,在于成本效益的考量。 在智慧司法过程中,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公开方式。 如在侦查阶段,此时尚属证据固定阶段,在此过程中,仅能进行部分的公开。即在侦查阶段,程序性信息可以上网,但是证据性信息仍不宜上网。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已经固定的证据信息,可以上网;但是对仍然存在疑惑或者有待补充侦查的信息,则需暂缓上网;在审判阶段,此时证据已经固定,由此程序性信息和证据性信息均可上网。 亦即,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可以公开的信息呈现扩张的趋势。

  (三)救济:原理的公开与审查

  在人工智能背景之下, 同案同判的呼声此起彼伏。纵然如前所述,同案同判尚存在不少需要改进之处,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将越来越占有一席之地。那么在此存在的问题就在于,若不同系统之间对于同案的认定存在差异, 且一方当事人据此提出上诉,又该如何应对?

  首先, 审判人员需要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适用问题进行审查,以便作出个人的判断。在以往二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之下, 当事人大多都会息讼服判,从而司法实现其定纷止争的预设功能。但是,对于数据主义者而言,“数据主义对人类知识和智能有所怀疑,而倾向于信任大数据和计算机算法。” 那么,当法官个人或者法院群体再无法平息纠纷之时,司法实践又该何去何从?

  其次,审判人员可以要求系统公开“同案”认定系统的操作原理。 在此过程中,法官所需要认定的事实, 已经从案件事实转换为对系统原理科学性的认定。 在此,则涉及到对科学事实的认定。 从Daubert 测试的标准来看,科学证据可采性的测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测试。方法可以被重复测试当使用相同方法时会产生相同的结果。( 2 )错误率:有特定认可的错误率。( 3 )发表。工具的可靠性在专家群体中被讨论。( 4 )接受度。 该方式在相关的学术圈中被普遍接受。至此,法官的功能,可能会简化为对人工智能设计原理科学性的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人工智能纠纷所需的救济, 毕竟是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普及之后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的司法实践,尚未发展到这一步骤。“眼下最需要做的,是踏踏实实推进机器深度学习,将法官从重复劳动和繁琐事务中解放,从技术上健全法律统一适用和结果预判机制。” 从当下而言,经由法官的审判智慧提炼的计算机算法,并在此基础上的反复测验和反馈, 是确保机器智能化的前提,亦是减轻日后司法实践中纠纷的保障。

  五、结语:智慧司法的未来展望

  在“互联网 + ”的时代背景之下,智慧司法可以大有所为。 就司法公正层面而言,数据留痕产生的规范效应以及互联网本身的效率属性,是前智能化阶段司法无法企及之“项背”。 然而,智慧司法并非尽善尽美之物。 互联网与身俱来的缺陷,使得在将其与司法结合时,需要保持必要的审慎。制度设置过程中,对于公开与秘密、效率与公正、智能与裁量等矛盾的考量与处理,将直接影响到智慧司法所能发挥功能的深度与广度。“取法乎上,仅得乎中”。 智慧司法,为司法的发展前景,构筑了一个美好的“乌托邦”。 适用过程中的无序,是“互联网 + 司法”这一新生事物,与旧有的司法体制之间磨合期内的阵痛。 在此过程中,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以及 206 人工智能系统的研发,无疑是一个积极的改革讯号。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就网络法院而言,应当设立何种诉讼规则?在实体法院中,应该建立何种审判机制,以便促进法官智慧与人工智能之间的融合,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之面向? 智慧司法的背景下,又该如何在网络安全、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之间,找到均衡点? 对上述问题的探究,“率由旧章” 的进路不得不黯然退场,其需要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积累与解答。

【注释】
① 张耀宇:《善于运用科技创新成果 不断提升政法综治工作智能化水平》,《人民日报》 2016 年 9 月 23 日 001 版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央深改小组通过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982.html ( 2017 年 7 月 10 日最后登录)
③ 吴军:《智能时代: 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中信出版集团 201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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