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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视域下公共法律体系建设
            凌宏 点击量:5167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摘要】
在依法治国、司法改革、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建立“互联网+”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全民共建共享的必然要求,可以释放改革红利。但在建立的过程中还缺乏工作保障、制度规范,对平台建设的价值认识还有深入空间,需要加强宣传推广,完善保障机制,健全绩效考评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
【关键字】
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法治中国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包括全面共享和全民共享,强调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现今提出的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不同的平台渠道给各个地区不同背景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这种形式体现了共享的发展理念。近年来,科技迅猛发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手段运用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是时代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1. 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政府、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各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律服务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主动融入互联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可以更加便民、惠民,让更多的群体通过更广阔便捷的渠道融入法治建设,契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2.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推进全民共建共享

  公民有平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和现实需求。随着社会法治化水平和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更多的群众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化解纠纷,维护权益。但是我国地大物博,地区之间的发展还不均衡,供给不完全充足,在有些偏远落后地区网络覆盖率不高,法律公共服务提供能力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需要补齐短板,发展地区互联网技术,提高互联网覆盖率,改革政府治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形式,使其更加贴近群众,满足欠发达地区获得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真正实现全民共建共享。

  3. 突破传统路径依赖,释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红利

  司法行政改革关乎公平正义、民生福祉。但是因为司法行政改革缺乏系统性导致改革相对缓慢。现实中司法行政机关有多项职能,事项不集中,如果采用传统的改革方式,容易形成各自为阵的局面,不利于构建综合服务平台,也不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利用互联网+进行技术架构,建设综合集成信息共享系统,使分散的业务能够集合,可以促进协同治理。推行公共法律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群众的需求,走群众路线。通过现代科技和传播媒介,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中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法律服务,提升法律意识,享受红利。借助互联网推进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的法治氛围。[1]

  二、“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模式探索

  1. 明确方向定位

  利用“互联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在于提供法律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社会治理。在整合推进过程中要明确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态势。整体规划和具体执行时主要围绕以下理念:首先是政务性。即要突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司法行政功能。通过整个服务体系,输出法治化的价值理念,潜移默化地培养理性思维和法治思维,让整个服务体系也可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其次是服务性。结合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来看,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也是促使政府由管理型转向服务性。最后是法治性。也即在整个过程中的重点是进行普法宣传,通过便捷和通俗易懂的方式让不同受众可以知法、懂法、用法。[2]引导群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解决纠纷,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健全网络平台

  以 12348 平台建设为着力点,对网络平台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设计。一是要投入硬件资源,包括智能采集相关设置,网络设施,操作系统等,这是构建网络平台的基础。二是数据资源库的建设。人类行为都被大数据记载,对这种记载进行数据分析可以了解用户的偏好与需求,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积极利用大数据可以根据用户数据来了解用户结构,明确供给主体、客体、制度。同时,构建云计算大数据中心,统一数据,进行数据对接。三是要增强业务逻辑。在平台中要有效整合人员信息,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建立统一的数据访问接口和底层公共引擎,做好门户建设、个性化设置等,让没有太多互联网应用知识的人也可以轻松运用相关平台。四是要引进技术人才。网络平台建设,从产品设计到程序开发、测试,维护等整个环节都需要程序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行政部门在推进过程中可通过人才引进等方式运用相关人员。

  3. 整合社会资源

  整合政府组织内部的资源,将不同部门的职能和程序进行汇总,聚集在统一的网络接口,让群众知道什么事情由谁处理,如何处理,同时将公共法律服务与教育在网络平台上相结合。整合人才资源,鼓励法律服务人才参与“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之中,引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校法学院教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内的人员等参与线上法律咨询、普法等活动,让不同行业的职能优势、业务优势得到发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1. 存在的问题

  (1)对“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建设必要性认识不足。此制度的实施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司法行政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可以让更多欠发达地区的群众和基层群众也参与进来。但是从项目建设者角度来说,部分参与人员,比如,一些律师、行政人员将其仅仅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没能深刻认识背后的价值理论。从受众来说,某些公众对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并不知悉,甚至认为“打官司需要关系”,不了解 12348 这样的平台,不会申请法律援助,甚至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与律师在“圈钱”。导致很多人面对纠纷止步于高昂的律师费或对法律、对政府不信任,依旧选择信访。

  (2)“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建设工作保障不足。一是没有专门的编制机构和专业人员。“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全新的举措,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对App、微信、微博、电话专线等线上平台进行维护,也需要专门的部门来统筹协调整个工作,包括不限于人才引入、平台总体规划、责任人员的组织架构等。二是缺乏效绩评估和奖励机制。[3]律师、高校教师,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人才,但也都工作繁忙,在参与过程中主要还是处于公益普法,缺乏奖惩机制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态势。

  (3)缺乏制度规范,律师服务质量不高。在推广和系统建立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参与者的真实意向,不可能由政府全包。因为当前没有充足的资金和人力保障,律师作为重要的参与人员,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还停留在传统的公益服务状态中,长期的无偿服务无法很好地调动其积极性,更难吸引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加入。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每个地方的具体做法都不完全相同,没有颁布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也没有健全的监督体系来考查实际效果,主要是通过当地的党委政府进行部署决策。不同地区的发展程度有很大的差异,不同的党委政府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使得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在地区的落实情况呈现不平衡状态。

  2. 完善建议

  (1)重视媒介传播,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宣传扩大“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统一宣传口号,提升网络平台的社会认知度,也要宣传平台的价值作用、特色、服务方式、参与人员,使得平台能够真正地成为解决群众需要,有效普及法律的直通车,打消群众心里的偏见与顾虑。同时积极树立榜样形象,抓典型、树标杆。通过群众身边实实在在的案例与事件,拉近法律与人民之间的距离,使公共法律服务成为人心所向,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相关活动。也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比如,法学院的学生、社工组织入乡、入户宣传、调研,此种方式除了可以扩大宣传力度外也有助于摸清“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在群众中的实际情况,然后进行反馈,制定相应的完善措施。

  (2)完善保障机制。首先成立专门的机构,将原来的 12348 平台进行升级,引入互联网高端技术人员、文案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合理利用一些社会组织来运营12348 平台、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全面管理协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其次要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相互合作,制定与地区经济社会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宜的财政保障机制,招揽相关人才,建设相关部门,促进参与者、建设者的积极性。保障有足够的办公经费,有优质的硬件设施、软件设施。最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法律服务的尊重。律师积极参与,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引导群众依法解决各种纠纷,避免传统的信访和私力救济,可以降低维稳成本。律师向政府提出法律意见,也有助于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水平,使基层社会治理进入良性循环。

  (3)健全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体系。在相关法律还未出台之时,可以先行试点,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相关的考核办法,通过效绩考核加强“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的前期运行监督与后期监管。提出科学、易操作、因地制宜的指标,提高各单位的主动性。强化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促使其主动担当起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全方位的工程,需要社会、政府、群众众志成城、协调努力。[4]如波普尔所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一部不断纠错的历史。目前,还处于“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初期,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不断试错、改进,需要中央统一指导,各地政府具体落实,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原载《改革与开放》2018(11)

【参考文献】
[1]林振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主题笔会[J].中国司法,2017(10)
[2]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课题组.关于建立“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研究[J].司法行政前沿观察,2016(12)
[3]陈霞英.“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行动模式的探索与实践路径[J].中国司法,2016(3)
[4]刘耕志.四川省“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与体系完善思考[J].法制博览,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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