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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法院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夏凯 点击量:1974
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
【摘要】
智慧法院建设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提出的一项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创新工程,旨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通过人民法院的全面参与,在系统内部相互兼容,资源共享,同时也要实现与智慧政府、智慧城市等其他智慧系统建设同步发展,实现互联互通,人民法院共同促进智慧法院系统的改进与完善。
【关键字】
智慧法院; 互联网; 人工智能; 现状; 问题; 对策研究
    

  智慧法院建设的本质是在遵循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前提下,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先进理念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并综合运用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以此实现审判执行能力的现代化,促进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1].

  一、智慧法院建设现状

  (一)全国法院基本实现网络化全覆盖

  目前,全国共有3525个人民法院已全部接入法院专网,通过专网进行办公和互动交流,实现案件办理的全程留痕和监督,通过电子诉讼、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化技术,减少人民群众因诉讼而出行次数,为人民群众节约诉讼成本。

  (二)建设全国统一的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成

  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已基本建成,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主要流程节点信息在线流转的动态管理,针对在审判过程中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同类案件推送、审判期限告警等,并为审判法官提供了法律法规查询、量刑参考、文书自动排版、文书智能纠错等智能化服务[2].

  (三)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全面落实司法监督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全国法院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和领域[3].

  (四)互联网技术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在二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过程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了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财产网络查控系统,通过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多家部委单位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制定实施了各项信用惩戒措施,加大了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限制措施。

  二、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功效,但我们要认真总结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问题,理顺智慧法院建设中内外矛盾关系。

  (一)建设标准不统一

  一是由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存在步伐不一致,各地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差距较大,从事司法数据采集与维护的工作人员能力存在差异,造成基础数据采集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存在偏差,必然对智慧法院的基本数据分析的动态管理功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是由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间较短,建国至今仅有70年的时间,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入正轨以来,至今仅有40年的时间,这期间所包含的可供分析的司法数据资源十分有限。

  三是由于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等历史因素的影响,造成司法审判质量存在巨大差别,裁判标准前后不一致,冤假错案也屡见不鲜。司法审判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不同时期的价值判断也不尽完全相同。

  (二)没有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实时共享

  由于智慧法院建设存在各个地区未形成统一的共享标准,功能定位各不相同,由不同的外包服务单位进行软件的开发与运维,造成相关功能与信息互不兼容,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建成后在对利用互联网进行司法办案进行了一些的探索与实践,但这也是停留在局部地区,很难得以推广。

  (三)智慧法院建设主体缺位

  智慧法院建设主要采取第三方外包技术的方法来开发和维护运行,也在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不断的完善与升级,技术人员只是依据自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设计进行功能定位,但极少与一线的办案法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反馈意见,所进行的培训基本停留在灌输式的教授使用方法上,至于对功能的设计的初衷、使用是否便捷、需要改善的要点,法官最迫切需要的功能是否得以实现都没有定期进行回访等问题存在。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研究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即要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兼容,资源共享,同时也要实现与智慧政府等其他智慧系统建设同步发展,实现互联互通,共同促进智慧法院系统的改进与完善。

  (一)统一智慧法院建设标准

  针对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出台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操作管理平台、统一数据资源目录和接口标准、统一制定安全规范等方法来实现智慧法院建设标准的统一,建立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基础数据库。智慧法院建设不再是单纯的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而是通过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对建设、应用、服务、管理、保障、成效等六个方面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对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标准和评价方式形成统一的规划和标准。

  (二)统一智慧法院的服务内容

  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到社会不同阶层在运用信息技术参与诉讼的能力,对受限于文化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基层部分群众,实行差异化服务,利用智慧法院智慧服务功能,向当事人全面提供各类诉讼案件的判例推送、风险程度分析、结果预判等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之累提供强有力支持。

  (三)建设社会化综合数据平台

  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各项功能,打通数据共享的政策屏障,实现基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社会化综合大数据平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为司法数据提供数据支撑。作为社会公共数据的一部分,司法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具有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深化司法改革、促进法律实施、参与社会治理等五大功能[4].

  智慧政府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物联网络、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讯技术实现政府管理高效可持续的运行,推动社会经济优化发展等特点[5].这些特点与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交叉,通过智慧法院与智慧政府的同步建设,一是可以依托智慧政府建设的现有成果,为智慧法院提供更加全面的大数据支撑;二是通过智慧法院与智慧政府进行信息共享,减少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复投入,避免大而全、小而全的重复建设。

  (四)人民法院充分参与智慧法院的设计与应用

  智慧法院是一项全面的系统的创新工程建设,其服务程序运转一定要体现“客户体验优先”的原则,而人民群众的认可度与满意度是衡量智慧法院建设成功与否的标杆,在智慧法院系统设计中对相应的功能加以明确,从功能的设计、功能目的、功能标准确定,整个过程都体现设计者、开发者的主观意见[6].因此,这需要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不能简单的成为“产品”的使用者,更应参与到“产品”设计和建造中,选派即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实际需求,又懂得计算机技术的人员,让他们实际参与到智慧法院建设的规划设计与功能完善工作当中,注重将在实际运行中反馈的使用效果进行整合,制定近远期的建设规划,不断促进智慧法院建设向可持续性的方向发展。

  四、结束语

  智慧法院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能简单的通过技术购买或服务外包得到根本的解决,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智慧法院建设不是将审判执行工作与互联网技术或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简单的加法运算,需要深入理解与正确把握智慧法院建设的各项需求和关键环节,将从事互联网大数据研究、人工智能研究、司法审判实务研究等的专业人才集中起来,共同进行全面的技术合作与系统攻关,同时充分调动审判执行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聪明才智,各司其职,从而让他们的智慧形成叠加。原载《法制博览》2019年12月(上)

【参考文献】
[1]张宽明.陈宝贵.交流经验共享成果加强合作共赢发展---智慧法院建设国际研讨会在苏州举行[N].人民法院报,2017-5-18.
[2]李勇.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J].山东审判,2013,4
[3]陈卫东.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2017,10
[4]何盼盼.司法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J].学术探索,2017,2
[5]邓雅君,张毅.智慧城市建设对促进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作用路径[J].电子政务,2013,12
[6]施珠妹.智慧法院建设与“大数据”质量[J].青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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