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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型法院建设问题研究
            郭晓琴 点击量:5630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
【摘要】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对法制建设的要求不断深入,对法院建设的要求也不断深化。随着科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科技运用到法院工作中成为法院创新发展的新理念,“智慧型法院”建设由此诞生。智慧型法院的出现推动了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促进了人民群众对于法制建设的参与度,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本文将通过对智慧型法院的概念、现状、特点、问题以及建议等问题的阐述介绍智慧型法院。
【关键字】
智慧型法院;信息化建设
    

    导语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针对一些当事人反映不了解案件进度、审判不够透明等问题,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褒奖,让各种违法犯罪在阳光下现形,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建设法治社会是推动国家进步的重要方式之一,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一步,我国在不断注重法治的建设与发展。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进行司法改革,加大法治发展力度。党中央、国家领导人集体十分重视以法制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来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科技的不断发展,法治的发展以科技为依托成为法院发展建设的趋势。当前我国法院建设存在部分信息不通达的问题,所以能够更加便民,提高工作效率,公正司法裁判成为当前法院发展的主要目标。智慧型法院的建设发展成为法院建设的方向,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自身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法院的各项工作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进是当前法院体制建设的趋势,要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化、透明化,使得公民更好地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来,才能够更切实地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

    一、智慧型法院的概念及重要性

    (一)智慧型法院的概念

    “建设智慧法院,即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高度智能化的运行与管理。”

    智慧型法院就是在当下法治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促进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法院审判的公平公正,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完善法院各项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运用当下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借助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做到法院信息公开、审判制度通知、个人案件信息便捷查阅等工作,不断推进法院工作的智能化和便民化,节省时间成本,使法院有更加智能的运行体制和管理体制,朝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推动法院工作的建设。

    (二)智慧型法院发展的重要性

    1.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现代社会中,法制在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建设法制社会的要求也更加强烈,对于国家机关“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呼声不断提高。在行政体制建设中,不断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对于法院的建设,同样也要坚持建设智慧型型法院。

    法理中,法官对于案件的启动没有主动权,但是对于在案件过程中证据收集、庭审程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等方面都享有一定的主动权。因此,法院或者说法官在司法机关建设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法院或者法官的工作与信息技术相结合,通过进行信息公示、简化诉讼程序、便捷联系通知等,能够使群众更加深刻地了解到案件进展和更多的法律知识,也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加强法院的信息公开,更好地让公众监督法院的工作,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推动法院的各项建设。

    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法治思想建设对于建设法制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大数据的公布,通过让公民参与到法院的各项诉讼活动中,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到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些信息技术方式能够让公民的法制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得到提升,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2.公民对法院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院是公民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为公民更多地提供方便,让公民能够更好地接受法律的帮助,更高效地解决公民纠纷问题是对法院适应现代法制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在接受法律解决途径的时候必然想要更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势必要对法院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法院相关数据以及监督的力度势必要随之加强,这样一来,法院的工作信息公开就成为了不可避免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更加切实地落实法院工作进度以及信息公开势在必行。公民也希望自己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诉讼,节省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通过更加简化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要求法院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通过互联网等科技信息手段完成复杂的诉讼过程。

    在目前社会转型、社会矛盾激增、解决途径缺乏、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下,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希望能够运用法律为公民切实解决诉讼问题,但现实中,大多数公民并不是很了解法院的工作流程,那么,通过信息科技手段对各项数据的公示,可以让公民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公民也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节省诉讼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对于公民而言,“智慧型法院”的建设是维权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来源,在诉讼中,不再感觉个人是“无头苍蝇”,使得公民诉讼权利得到重要保障。

    3.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作为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党中央十分重视科技的创新,在发展过程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新的论断和新的要求。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这些战略部署直接推动人民法院进行科学化、信息化建设,以此促进审判体系以及审判能力的建设。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科技的出现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都为法院的公开高效发展提供了契机。法院充分运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不断推进法院信息公开,将诉讼程序、方式简便化,更加便利群众查看案件、了解案情、解决纠纷。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公民了解法院工作的进程,了解案件进度,减少了往返路程奔波,减少双方面对面沟通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法院提供的数据更好地了解法院工作、监督法院工作,取得公民更多的信任感,推动法治的发展。

    二、智慧型法院发展现状和特点

    在“智慧型法院”这一理念提出之后,各地的“智慧型法院”建设也提上议程,法院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与大数据相结合的新时代。近几年,“智慧型法院”的建设也在不断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最高人民法院“智慧型法院”建设活动及特点

    1.法院建设体制健全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贯彻智慧型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在制度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不断建立各项法院工作体制,通过各种网络工作平台的建设,将法院的工作展现在公民的面前,加强法院工作的公开,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以下是近几年来建立起来的各项法院工作平台:

    (1)“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

    在建设过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立项的“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于3月31日正式上线。同时,也在运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一平台,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引进更高科技,完善操作体系,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聚集更多的人才,推进平台智能化发展。这是我国第一个法律知识和案例大数据融合服务平台,因此,这一平台的出现和上线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有着标志性的意义,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建设“智慧型法院”的推动力作用。这是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推动了审判工作的现代化,促进了法院审判职能的更好发挥,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2)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公布。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让公民了解到案件判决的理由,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宣传,使公民树立一定的法理理念,为公民将可能提出的类似诉讼提供范本,使其对个案能够提前有一定的预判,慎重选择是否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这也是对法官工作的一种监督,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对法官书写文书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法官作品发布的方式,提高了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推进法官的职业素质提高,更加公平公正地裁判案件,同时抵御和减少各方对法官裁判的干扰。

    (3)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201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即当事人可以在网上填写申诉信访信息,随时随地查询办理进程和反馈结果。这个平台的出现,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在诉讼之后能够通过其他的方式为自己的权益申诉。更加简便高效地促进当事人申诉问题的解决。

    (4)中国审判信息公开网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从立案到裁判,保证所有的审判活动都能够在阳光下进行。此外,还通过短信、语音、微博、微信、APP等方式,使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及时对有关案件相关信息的流程进展进行信息推送。同时,查询执行信息也变得更加方便。每一次的案件查询记录都会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更便捷地了解案件进程和监督案件办结期限,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诉求能够通过互动得到更好的执行。

    (5)诉讼服务网

    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这一服务平台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履行网上调解、网上送达、视频庭审、网上执行等法院职能,公民能够更便捷地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通过这样的方式,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减少了人为矛盾的引发。

    (6)律师服务平台

    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上线。这一平台致力于为律师提供更加方便透明高效的诉讼。这一平台收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息,便利了律师的工作,也方便了律师对当事人提供服务。律师可以在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查询案件、电子送达、预约法官等。这一平台的建立,提高了律师的办案效率,便利了律师的诉讼工作,减少了不必要的等待环节,更加高效地促进了案件的尽快办结。

    2.科技化不断提高

    智慧型法院就是要在当代运用信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条件下推动法院工作的网络化、智能化。不断运用和加入新的科技元素,不断完善各项平台的运行体制机制,提高法院工作的科技化。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智慧型法院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搭建了各项服务平台,借助各项新兴技术推广人民法院科技信息的工作范围,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

    3.理论建设不断完善

    理论推动实践的发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理论的研究对象,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智慧型法院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在法院工作行动的建设上做出努力,还要在理论上不断进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及法学家、司法实践者不断地对智慧型法院的理论进行研究,智慧型法院的理论体系在不断地得到完善。形成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为理论提供丰富素材的局面,从而不断提高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实践水平,提高公众的信息化法律意识。

    4.指导性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其所实施的各项行为都会为各级法院的做法产生指导作用,为各级法院的具体工作提供借鉴的范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智慧型法院的以上各项措施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建设模本与建设思路。

    5.公开性

    法院通过网络数据的公布和法院审判现场的直播,将法院的工作显现在公众面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满足了公民希望法院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阳光化的现实要求,也能更好地接受公民的监督。

    (二)地方“智慧型法院”建设活动及特点

    在中央“智慧型法院建设”的号召下,各地方法院也采取各种方式推进当地的“智慧型法院”建设,不断结合自身的法治发展现状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创新发展思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引下发展当地的法制建设。地方的智慧型法院建设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创新化

    智慧型法院建设是近几年才提出的理论和法院建设方向,没有十分完善的建设体制,各地充分运用建设智慧型法院的共性,结合地方的自身发展特点,创新智慧型法院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智慧型法院建设新突破。

    2016年,河南省法院借助最新的信息技术,进一步推动法制为民服务的建设进程。加快构建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同时,河南省还大力推进网上办案,实现审判执行案件的网上办理、查询和信息公开。结合各类数据开展审判质量评估,发现审判过程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强化审判管理,实现审判流程的科学化。

    2.普遍化

    智慧型法院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能够让公民了解法院的工作,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节约诉讼成本,这就要求法院能够将公民的现实要求更好地与法院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普遍化的、大家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方式将法院工作及当事人的信息传递给诉讼参与人。

    新疆自治区人民法院结合自治区地广人散的特点,开发运用微信这一平台,建立起“微信庭审”,法官在这一平台中通过邀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入该群的方式进行庭审。“微信庭审”与实际中的庭审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在询问、答辩的环节将语言转换为了文字。

    山西省法院“庭审直播”则是通过现场直播将庭审活动完整而真实地展现给群众,便利群众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宣传法治,通过现实的活生生的案例让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教育,指导个人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

    3.监督化

    智慧型法院建设要求不仅仅是公民享受到便利和法院工作效率得到提高,还包含着公民及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法院在提供法律指导和裁判之外,更要接受民众的监督,才能更好地推动法院工作的进步。

    安徽省法院通过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提升了司法工作能力,通过该平台,法院积极与群众沟通,接受群众监督。此外,安徽省法院还推进文书上网、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三大板块于一体的平台,同步整合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与法官的审判执行和管理工作。

    4.便捷化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的建设是为了推动法院工作提升、人民诉讼的便利,当事人可以在手机或者网络上完成自己需要进行的诉讼工作,法官可以在手机或者网络上安排自己的工作,不仅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和精力,也让法官和当事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诉讼对接,省略不必要的环节,整体诉讼过程实现便捷有效化。

    2014年以来,诉讼服务网在徐州市得以建立,将诉讼服务的服务范围延伸到了互联网。立案、缴费、递交材料、查询案件、联系法官、投诉、信访、阅卷、录像预约等事项都可以通过上网完成。徐州市法院还在“智慧型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开启了诉讼服务的“扫码”时代。2016年1月1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徐州法院官方微博”和“徐州法院官方微信”的二维码张贴在墙上,当事人或群众路过时,用手机扫一扫,就可以轻松地随时获取法院最新资讯,坐享诉讼信息服务,便利了群众的法律生活。

    5.科技化

    新兴技术的投入使得法院的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在法院的建设过程中运用信息科技充分体现了智慧型法院建设的科技化。

    2014年,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在福州法院得以建立,这一平台对在职人员进行绩效考评,研究审判态势,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相关大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015年4月,由福建省法院自主研发的第一台司法自助服务终端正式投入应用。该自助服务终端总共分为四大板块,囊括九个方面的法律诉讼服务,可以完成三十多项法院业务,其中包括立案情况的查询、法院裁判文书的打印送达、案件进程的查询、自助缴费等功能。这是福建省法院建设“智慧型法院”的重要成果之一。

    6.资源化

    各地法院在发展过程中,都有着各自的现实情况,那么借助地方企业、科技平台,利用各自的现有技术资源,通过合作整合等方式,合理利用各方资源,成为实现法院建设的变革和智慧型法院建设的重要途径。

    浙江省作为上市企业集聚的省会,阿里巴巴的发展得到全世界的关注。浙江省法院也借助这一平台,2016年11月24日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借助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的云计算能力和用户的个人数据,建立起“审务云”平台,实现“互联网+审判”的变革,尽可能减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于时间安排、法律知识沟通等问题间隙,实现了信息共享、文书送达、电子商务纠纷网上化解的目标。

    三、智慧型法院建设的问题所在及发展建议

    不可否认,“智慧型法院”在全国各地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些措施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公民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享受到了很多的便利,法官也因此节省了很多时间和精力。但是其中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解决。

    (一)智慧型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1.发展进程不一

    法治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趋势存在一定的契合性,由于历史进程或者历史机遇以及地域特点的不同,不可避免会出现各地发展进程快慢不一的现象。同时,经济、文化等的各异对法治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比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观念超前,民众思想比较开放,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信息科技运用对法治发展的推动力大;中、西部地区传统经济占主要地位,信息科技略为落后,民众接受程度较低,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步伐较慢。

    2.缺少特色

    各地的法治发展都会受到当地民俗习惯的影响,群众对于法治的认识程度有所落差,不同的地方其所体现出来的发展特点也就会有很多方面的差异。有些地区的法院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盲目借鉴的情况,不能有力结合自身地域特点建立符合当地发展的创新体制。这样建设起来的法治发展模式与当地实践脱轨,以致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反而使得这些体制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实际应有的作用。

    3.后期管理缺乏

    一些法院存在一次性投入之后就不再进行后期管理维护的情况,与信息科技的发展规律不能同步,后期管理松散,不能运用日新月异发展变化的信息科技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缺乏意见反馈收集,缺乏反思改进,因此对建设智慧型法院停留在一步之内,反而有时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法官队伍建设不同步

    当信息时代真的到来,电子信息技术不断运用到实际的审判工作之中,科技的广泛运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法院工作的大部分或全部法律程序通过互联网或专业审判管理系统运行,法官如果不能及时尽快更新相关业务和信息科技知识,很有可能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法官对于诉讼程序的掌握、对于案件审理的过程、对于现实生活的体会等都将会在由信息科技支撑起的网络运用系统中展现。法官的工作、个人专业素养、对法律的诠释、对个案的把握将由信息科技系统曝光在大众面前,因此,法官队伍的建制和建设必须与信息科技知识的发展要求同步。而当前法官队伍的陈旧化、法官工作的满负荷化等等现实问题使得这一目标难以在短时期内得到解决。

    5.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低

    当今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屡见不鲜,个人信息的泄露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的问题和困扰。因这类事件的频繁出现,使得很多人都不太愿意相信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乃至比较抵制信息科技手段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运用。信息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比个人信息泄露要滞后很多,针对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在信息科技手段的运用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前期重置。

    6.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

    在信息数据时代,数据的真实性是一个难以保障的问题,大后台的操作有可能会对数据、信息失真、遗漏或丢失。不准确的数据统计或显示会误导或引发公民的看法或矛盾,也会误导法院对自身审判工作或审判管理的统计、预判、思考和计划,不能很好地发挥智慧型法院建设的优势。

    (二)智慧型法院建设的发展建议

    1.相互借鉴发展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空间、时间等实际差别成为了一个数字或是一种数据,借助信息科技,可以达到统一管理统一发展的模式。“智慧型法院”的建设虽然各地进程不一,但信息科技的存在,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消除地域或者时间的落差,稍落后的地区法院可以凭借信息科技的平台借鉴其他较先进法院中适合自己区域发展的建设经验,以便完善本地发展体制建设,从而推动“智慧型法院”的整体性发展。

    2. 建设适合本地的发展模式

    法院建设要根据各自地域特点、人文特色,创造出符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比如:新疆自治区的“微信庭审”、徐州市诉讼“扫码”时代的到来、浙江省“公众开放日”的实施,这些当地法院通过创新思路总结出来的发展模式都是智慧型法院发展过程中的亮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当地模式的“智慧型法院”,要讲求建设方式的实用性,避免所采用的体制流于形式。适合当地发展的法院技术形式才是最有效的,各地创新出符合本地特色的建设发展模式,才能从整体上推动智慧型法院的建设与发展。

    3. 要加大引导力度

    法院应当保证有专业人员的引导,逐渐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从了解、接受直至愿意使用信息科技系统,要真正做到投入就要有一定成效,让当事人亲身体会到运用网络技术的便利和益处,从心理上接受信息化时代的法院网络服务。同时还要让更多的人真正了解法院公布数据的意义,即通过了解当地法院的工作,引导自身预判风险、选择解决途径,便于进行监督。

    4. 要完善法官队伍的建设

    智慧型法院建设的成果使得公民通过一些仪器和数据就可以完成之前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的行为,可以更加便利地了解到法院的相关信息。信息科技手段的运用,在方便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的同时,其实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个体不仅要娴熟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还要同时拥有熟练运用信息科技知识、熟练运用网络系统、熟练应对网络负面影响的能力。因此,法官队伍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5. 要完善自身技术进步

    法院在进行“智慧型法院”建设的同时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利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断完善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法院信息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与法律专业素养,保证系统运作的流畅度、网络的稳定度、相关信息的保密度,并加大新兴信息技术的投入和使用,使法院工作的专业性与信息科技的进步性紧密结合。

    6. 要加强对法院的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法官工作与技术工作做到相辅相成,形成合力的同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方面要求公布的数据真实可靠,未公布之前的数据不被泄露,包括内部泄露和对外部泄露;另一方面要求数据公布达到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标准。

    四、结语

    十八大以来,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为“智慧型法院”的建设提供了政治条件,信息科技的发展为“智慧型法院”的建设提供了技术条件,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智慧型法院”的建设提供了群众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的探索和尝试更是为“智慧型法院”的建设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创新思路。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要求法院能够运用最新科技手段推进各项工作,减轻现实中案多人少的困扰。信息科技手段的运用,缩短了立案时间,最大限度公开了庭审程序,案件进程得以及时通知,案件结果得以及时公布,案件文书得以及时发表,法院相关数据得以及时公开,极大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推动了法制建设的进程。

    智慧型法院体系建设拥有全面覆盖性、互动及时性、透明公开性、科学智能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会对未来的法院建设、法治发展进程起到很好地推动作用。“智慧型法院”这一法院建设方向必将会成为全国法院建设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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