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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的立法评估
            展宏菲 点击量:3947
贵州大学
【摘要】
大数据的到来开启了新时代的一次重大转型,也对立法评估开启了新模式,立法评估是法律实践的重要部分,我们利用大数据立足于我国法律评估的现状,完善立法评估。
【关键字】
大数据时代;法律评估;相关关系
    

  在大数据的时代,我们生活中的数据量正在以爆发式的增长,大数据的到来其根本不在分析数据的机器,而是在于数据本身和我们如何应用数据,以往的立法评估往往是采取立法后的评估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许安标认为,“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评价,目的在于更好的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我们不仅可以对立法后进行评估,也可以对立法前的评估发挥一定的作用。我们要充分抓住大数据时代的浪潮,将大数据开启新的法律评估思路,让法律评估更加准确,完善法律评估制度。

  一﹑大数据时代的法律评估

  我国一直重视法律评估,从2005年至今,国务院法制办和相关部委、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进行了立法评估,在总结了立法评估的经验后,根据实践,地方政府和相关部委制定并发布了立法评估办法。总结立法评估,有以下几种特点:法律评估的主体可以是多元的,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立法授权的机构和其他各类社会主体[1]。目前,大多数的立法评估均根据立法评估时间为衡量标准,通常情况以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三个时间节点为评估标准。我们将其分成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两个过程是为了更好的辨别相互之间的区别。立法调研可以理解为对立法前和立法中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目前,我们所提到的法律评估大多是指法律在立法后的评估,大致有以下几种评估方案,第一种法律评估方式是对已经实施了3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评估。第二种方式是评估主体主动选择将要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等方面进行一个较为简单的评估。第三种评估方式一般是对已经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通过运用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实地考察、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张禹提出,“立法后评估是指有关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技术,对实施了一定时间的立法的协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活动,是了解立法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2]。然而,目前形式的法律评估虽然可以检测出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发展的影响,却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评估的实施着眼于已经制定并公布施行一定阶段后,对法的实效进行评估。我国所做出的立法评估更多是从法律实施的效果方面考察,但更多考察的是立法中价值、技术、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法律是否要被修改完善甚至是否被废除。而对于法律法规是否真正的体现了公正和效率;是否符合人们的社会习惯;是否是良法;是否有效的解决了纠纷等问题没能被有效的评估。“《纽约时报》2012年2月的一篇专栏文章认为‘大数据’时代已经降临,决策将日益基于数据和分析而做出,而并非基于经验和直觉”[3]。大数据的核心就是预测,这些预测都是建立在海量数据基础上的,将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上来预测事情的发展可能性。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立法评估时,对于所评估项目,进行数据收集与整理,通过分析数据来预测甚至是了解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二﹑大数据对法律评估的具体方式

  (一)基于相关性来分析法律评估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这其中也包括人们对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当我们衙门就法律关系时,大多研究的是法律的因果关系,然而,法学界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例如在刑法和民法中因果关系的界定并不相同,刑法中一般分为条件说(平等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而民法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主要适用于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法学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同的观点之间又存在相互竞争,如今,法学上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着法学们相对于偏重客观事实认定的模式,对于某些司法案件的解决造成一定的困难。

  在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法律思维模式带来了转变,也给法律评估带来新的契机。“大数据”相对于“小数据”而言意味着通过海量数据的收集、判断、传播、使用,来改变人们思维方式,而不单纯的是数据量的增加。首先,大数据必须要有大量的数据和大量数据的收集。“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那本影响至深的《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中提出大数据时代思维变革的三个特征:1.思维所据以进行的不再是随机样本,而是全体数据;2.不再追求精确性,允许混杂性;3.思维依据的归责不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4]。大数据的出现颠覆了我们原有的思维模式,通过应用相关关系,我们可以比以前更容易,更快捷,更清楚的分析法律现像。通过在立法评估中运用相关性方法,改变的不仅是立法评估的思维方式,也转变了传统的认知模式。在传统的认知模式下,立法评估一定要探求法律产生时背后的原因有哪些,即追问“为什么”;而运用大数据的立法评估只需要知道“是什么”即可,没必要进行因果关系链条的无限回溯,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分析出事物之间的客观规律和相互关联,让收集的海量数据自己说话,以此可以有效缓解社会事实。我们可以对大数据的相关性关系分析,从而得知道那些的检索词条是人们最想知道的;那些法律是人们最常用到的;人们对那些法条疑惑不解;人们最近关心的是哪方面法律;哪些方面的法律是我们现在生活中缺失的。

  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大数据分析的结果结合社会实践,对于缺失的法律是否需要立法,做出判断并且将要立什么样的法。立法前评估通过大数据对立法预期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立法配置资源是否达到公平与效率。需要修改补充的法律条文进我们用数据驱动关于大数据的相关关系分析法,取代了我们基于假象而出现的错误。相关关系帮助我们更好的了法律,对法律进行评估

  (二)政府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随着数据的快速爆炸式增长,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资产,“赛迪智库权威专家表示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技术,对于提升政府部门的决策水平、加强安全保障能力、优化公共事业服务、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作用正在日益凸显”。如今,我们大多数人认为大型网站是大数据的先驱,但是事实上政府才是大规模信息的原始采集者,政府可以强迫人们为其提供信息,而且不需要说服人们也不需要为其支付报酬,因此,政府对于数据的收集有着便利的条件,并且可以收集并积累大量的数据。“数据民主化”已成为当下趋势,数据门户网站已不仅针对企业,政府数据网站也已经在美国、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建立使用。反观我国,从目前政府对于数据的使用状况来看,虽然政府收集了大量的信息,但是使用的效率却很低,大数据对于立法评估的使用率更是极其少,如何利用大数据来解决立法评估问题呢,数据的收集可谓是取之于民,那么也应该用之于民,如今政府部门都有着自己的网站,我们可以为公民开放一个专门的法律窗口,并开放若干个小窗口,方便民众了解现行法律,并对现行法律出现的问题,提出疑问和看法,这样的数据更加精准,在结合政府收集起来的其他相关的原始数据进行再统计、再分析。让政府在履行其职责和实施公共服务的同时,对于立法评估相关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储存然后进行在分析,以便观察出现行法律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法律、对现行法规进行评估。数据的基本用途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提供了依据。政府收集的数据还可以经过再利用,“‘大数据之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其新书《大数据时代》中亮明其观点:数据的真实性夹着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绝大部分则隐藏在表面之下[5]。”也就是说数据并不是用过即抛弃的,我们可以反复利用,利用其相关关系来预测现行法律的现在和未来实施状况、存在价值等方面。政府应该摈弃运用经验和直觉的传统方式,更加重视运用大数据进行法律评估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将顺应潮流,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很不成熟,应该利用大数据来完善这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势在必行,这也更加有利于我们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完善法律评估。

  (三)利用数据化而非数字化来分析法律评估

  “数据化”是指一种把现象转变为可制表分析的量化形式的过程,数字化指的是把模拟数据转化成用0和1表示的二进制码,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信息技术的重点在于技术,而非信息本身。大数据时代,我们不仅是将文字变为数据,还可以将方位﹑谈话内容和世间万物化为数据,大数据时代要求我们将文字变为数据,找出我们所需要发现的单词和词组在源语中对应词和词组是什么,然后等待系统将其变成数学题。大数据模式要求我们利用全数据模式,即样本=总体,而非小数据时代的随机采样。首先,我们要分析与法律评估有关事物的所有数据,而不是像现在我们所做的立法评估那样依靠分析少量数据样本。其次,我们不在是像以往那样追求精确性。最后,就是我们的思维模式,不在是仅依靠法律因果关系来考虑问题,而是专注事物的相关关系。

  三﹑大数据对法律评估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法律评估无论是从实施过程还是评估结果来看,都是存在瑕疵的。(1)评估的主体多是人大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人,这种单一的评估主题导致缺少独立的评估角度。(2)评估多是针对已经实施一段时间的法律,也主要是选取法律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角度,而并未对法律本身是否符合科学规律、人们的社会习惯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评估。(3)法律评价标准僵硬。虽然也存在针对评估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及其保障措施》,对地方性法规的法理标准、实践标准和技术标准等做了规定,由于法规中制定的标准原则性较强,实践标准僵硬,在法律评估过程中并不能灵活应用。(4)欠缺理论研究。对于我国的立法评估工作,无论是学界还是各地政府都开展多种多样的评估方式,相对于地方的实践来看,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是目前学界存在的主要现象,应当通过大数据对法律的评估减少法律法规的试错成本,解决制约设计的制度和规则的约束条件。大数据时代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精确度,在法律评估过程中,我们不在执迷于数据的精准性,而是全面掌握数据,接受纷繁复杂的数据,并且从中受益。大数据有利于我们理解现在和预见未来,我们就可以选择相应的政策采取措施,大数据通过预测和判断法律的实施状况,帮助我们完善法律法规。原载《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 纪荣荣。法规评估的若干问题思考[J].人大研究,2009
[2] 马发明,赵遵国(作者分别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甘肃省在2005年制定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及其保障措施(试行)》,其中就评价法规质量好坏的标准有四个方面:(1)法理标准;(2)实践标准;(3)技术标准;(4)实效标准。“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几个问题”人大研究,2009(1)
[3] Lohr S. The Age of Big Data[N]. New York Times,2012-02-11(Sunday Review)。
[4] 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
[5]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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