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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司法公开背景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郭倩 点击量:427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
在司法公开透明的理念下,裁判文书公开既是对法律和法规的公开,也是对法律和法规试用结果的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可以看作是审判公开的必然部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裁判文书改革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妥善和圆满的平衡社会公众的当前利益以及长远利益需要全方位的思考。本篇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司法公开的关系出发,分析裁判文书公开的应然价值,通过探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应对这些问题的举措,期望可以对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方式提供一些借鉴作用。
【关键字】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司法透明
    

  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司法公开的关系

  近些年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运用和普及,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提供了全新的展示平台,也为法院在推行裁判文书公开上提供了强有利的保障和支撑。在司法透明的理念视域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当下成为了司法者自身一种正处于实践中的潮流。以司法透明饯行“阳光下的司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呼应司法公开制度,使司法判决更好的呈现在公众面前,推动司法公开的全面化,透明化。而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公众渴望知情权的限制控制在最小程度之内,这一公开理念将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提供多种条件和可能。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司法公开及其密切相关的司法透明理念的要求使然。司法透明、司法公开可以看作是一个能不能允许公众知晓司法活动的问题,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和促进司法公开制度设计的问题,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肯定会对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应有的价值选择。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理论分析

  (一) 裁判文书是实体公正的最后结果和表现形式

  一份论述严谨,说理透明的裁判文书是法官对裁判正当性的宣誓,也是公众获得裁判结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认识的依据。裁判文书本身不一定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它的公开能使人们获得公平正义的切实感受,就像法院判决的结果可以在现实生活中传播,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检索和查询,公众就会认为这些文书本身就不应该是违法的、就不应该有徇私枉法裁判的因素在内,这便是社会公众普遍对于正义的直观感受。

  (二)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促成司法精细化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意在建成一种裁判文书写作的激励和监督管理机制,迫使法官重视裁判文书写作,提升裁判文书质量,使法官重视庭审过程,严格依据程序法和实体法办事,提升整个司法过程的精密化程度。同时要求法院和法官不断提高职业水平,切实增强责任感。“司法职能坚持回应了人的需求,而正是这种需求,司法的职能繁荣起来了并坚持下来了。”加强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化和精细化,借助裁判文书上网这种方式,推动司法结构的合理均衡,向社会传递司法的权威,才应该是最终意图。

  (三)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

  在司法领域的范围内,司法信息资源最大的掌控者是人民法院,公众有权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公开司法信息,有不受妨害地获得相关司法信息的自由。裁判文书上网可以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案子如何判决,当事人的诉请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怎样来认定的等等都应当呈现出来,使其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裁量权公开可以使全社会进行监督,使不当干预没有入手途径。同时也可以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司法对于社会的引领规制作用,促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

  三、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应对举措

  (一)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注重质量需求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要求,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布的裁判文书之外,其余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阅读主体应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法官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对于裁判文书的反应进而努力完善裁判文书本身的质量。“只有立足于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相联系,才能形成与整个司法制度完全吻合的,能够充分发挥整体效能的裁判文书制度。”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不应只成为一项形象工程,人民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狠抓案件质量,对案件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且要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干警的责任感以及业务能力,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准确回应当事人争辩的焦点,审判人员在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要做到咬文嚼字,杜绝语句不通顺等低级错误的出现。

  (二)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注重公众获取

  我国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要求是“全部公开”,主要注重于公众能够自由的获取所需内容,强调“民众监督”。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的公开发布其实不是什么难事,公众也有自由去查看所需要的裁判文书,但是保证公众能够高效的从裁判文库中检索到所需要的文书却并非易事。只有在人民能够对裁判文书有效获取的前提下,裁判文书公开才具有实际意义。只是单一的追求貌似全面的裁判文书公开,并没有一个组织有序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则有可能会使裁判文书上网沦为一种短期的浪费社会资源的行为,同时增加法治的成本,这也不是实现法治理想境界、追求长期功效的理性措施。

  (三)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程度范围

  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应当包括:生效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补正裁定书,其余程序性的不公布。对于涉及个人隐私这个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宽泛,目前的裁判文书上网趋势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我们还应考虑的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一方面会促进司法公开,但另一方面也会将裁判文书记载中有关的当事人的“隐私”公布出来。

  由此,可能是知情权追求的“公开”与隐私权依存的“隐私”相对立,使两种权利出现此起彼伏的关系,但本质上其实是对两种价值判断的问题。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行使均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对两种权利“界限”的不同认定,实质上反映了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条件下,何种价值的重要性更高。在健全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上,应使裁判文书在公开前经过严格审查,确保不泄露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四、结语

  裁判文书上网的主要目的即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的本质是保障当事人公开审判权以及对民众知情权的限制控制在最小程度之内,公众能够对司法权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我们要协调整体制度变迁的步调,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渐进的积累、规范和升华,并在审慎思辨的基础上进一步、循序渐进地回应如何更好的在司法公开背景下推进裁判文书上网,解决现实存在的实际问题。此文原载《法制博览》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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