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史料文献
中外法学文献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文献检索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文献与检索 > 法律史料文献
法律史料文献
暂无下载资料

 中国检察制度史研究及相关文献
            侯欣一 点击量:6705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一、检察机关的产生和发展

    对于中国而言,检察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舶来品,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是新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政法传统的国度,集权是其最大的特征之一。仅就审判而言,在中国传统审判制度存续的数千年中负责断案的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始终集侦查公诉、裁判诸种权力于一身,既无分权的理念,现实运作中更无分权、对抗的制度设计。

    清朝末年,面对着国内外的压力,清廷下决心推行新政。所谓新政,简单讲就是仿效近代西方的政治体制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伴随着国家层面权力的重新划分,集权不再,分权和制衡观念逐渐流布。与此同时,为了落实司法权,新型司法制度也开始重新构建,侦查、公诉、辩护、审判等诸种权力一一出现。回顾清末新式司法制度构建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首先是因为有了分权制衡的理念,承认了检察权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独立权力,才会有检察权的行使者、检察机关的设立。

    其实,不仅是检察制度,整个新型司法制度都是移植的产物。移植的对象是德国,但却以日本为中介。近代日本比中国更早地接触到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日本在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时主要学的是德国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功。中日同属东亚文明圈,又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于是清廷上下形成了一种共识,认为适合日本的也一定适合中国。这种互学关系使近代中国建立的新型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主要是参照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进行构建。1906年,清廷正式着手构建新的司法制度,先是在北京设立大理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同时在东三省和天津等地试办地方审判厅,作为与审判机关配套的检察机关“检察厅”同时成立。此后不久,新型司法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检察制度亦正式建立。新型审判制度在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每一审级同时设有审判厅和检察厅,两个机构分别设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纵观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初建阶段。从清末到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这一时期检察机关从称呼上被称为“检察厅”[1],与审判机关平行存在,分别设立,合署办公,即每一审级同时设有审判厅和检察厅,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惯例被定位为具有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主要履行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和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公诉犯罪两项职权。如清末制定的《上海地方检察厅试办章程》第二条规定,本厅各员,悉受检察长命令、指挥执行;第四条,检察官应服从长官之命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检察官之职务:提起刑事公诉、收受诉状、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调查事实、搜集证据、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监察审判并纠正违误、监视判决之执行,而同时期四川制定的《审判官服务规则》第三条则明文规定,凡审判官于指定案件有独立审判之职权,不受他人干涉。比较两者不难发现,检察厅与审判厅背后运行的逻辑完全不同。

    二是转型阶段。1927年8月16日,刚刚建立不久的南京国民政府以训令148号宣布:司法事务,经纬万端,近值刷新时期,亟应实行改进,即如检察制度,体察现在国情,参酌各国法制,实无专设机关之必要,应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将各级检察厅一律裁撤。所有原来之检察官,暂行配置于各该级法院之内,暂时仍旧行使检察职权,其原设之检察长及监督检察官,一并改为各级法院之首席检察官。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要裁撤检察厅,主要是为了节省经费集中资金创办新式法院。当然,也有彰显法院地位方面的考虑。此后,检察厅不再独立存在,检察官个人被配置在各级审判机关内,但人事和财政仍然独立。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通过扩大自诉权的办法进一步消弱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的地位大大下降。然而这次转型却带来了另外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结果:检察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成为了司法机关。

    三是重大转型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检察机关又开始独立设置,称呼上改为人民检察署,作为政务院的下属机构之一。1951年冬国家精简机构,检察署差一点被取消,因广州市人民检察署郑北辰的上书才勉强得以保留。1954年伴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人民检察署更名为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受原苏联列宁主义影响,检察院被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权进一步扩张,享有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公诉和法律监督三项职权。此后,尽管职权定位基本上未做调整,但检察机构的存留却一直争议不断。先是1958年以后,由于国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政法系统推行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三长联合办公,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后到文革期间的1975年,全国人大正式决定取消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从建制上被彻底取消。文革结束后,国家开始拨乱反正,1978年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恢复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又一次开始重建。

    观察检察制度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有几点规律:一是对于检察权存在本身争议不大,争议的是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保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和陕甘宁边区根据地都不约而同地为此展开过讨论)换言之,是保留检察官将其配置在审判机关内部好,还是检察机关独立、与审判机关平行设置更好?二是检察机关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即检察机关到底是行政机关,还是具有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或者说是司法机关。三是检察机关的职权究竟如何设定才更科学?四是制度设计方面,检察官与法官从任职条件、选拔方式、职业养成、技能培训到待遇等方面完全相同。

    二、研究现状

    如何评价一个学科、一个领域的研究水平?学术界事实上存在着几个比较固定的指标和角度:如有没有权威的学者?有没有标志性的成果?有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有无高水平的研究综述等?

    关于学者。回顾学术史,我们可以发现伴随着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出现,就有了研究检察制度的人。如1929年上海三民书店就出版有汪澄之的《中国司法问题》一书,其中即涉及到检察制度。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似乎尚未形成公认的检察制度史,甚至是检察制度方面的权威专家。比如,如果说到谁研究司法制度?大陆地区我们大概会想到熊先觉,台湾地区会想到廖与人等。但说到检察制度却很难有公认的权威级的专家关于研究成果。就研究成果来看,数量不算少,但高水平的著作不多。可以说是有高原,少高峰。现有的研究成果在研究进路上分两种:第一种是分阶段的研究:清末时期的研究成果如谢如程:《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出版;民国时期的研究成果如桂万先的《北洋政府时期审判制度研究》;根据地时期的研究成果有林海的《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刘建国主编的《人民检察制度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有王桂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等等。第二种是通史类的研究,主要有张培田等著的《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刘清生的《中国近代检察权制度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出版;曾宪义主编的《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等。此外,研究综述方面的作品有孙谦主编的《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79-1989)和(1989-1999)两卷,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关于研究机构。现有的史料表明,早在清末民国初年国内就成立有专门的研究机构《检察制度研究会》,只是因为相关资料的短缺,使我们对该机构了解较为有限,只知道这个机构出版过《检察制度详考》一书,该书由日本学者志田钾太郎口述,张智远记录。目前则有定期举办的检察论坛。

    如果非要对既有的研究做点评价,或者说,既有的研究到底取得了哪些成绩?具有哪些特点,大致可以做如下的归纳:一是既有的研究和学术工作基本上勾勒出了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在中国产生、发展的过程,为不同的读者提供了了解检察制度史的基本框架。二是重视某些时期检察制度史的研究,特别是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检察制度史方面用力较多,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三是对原始史料,包括研究文献进行了必要的搜集和整理,为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了入门的基本史料既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一些研究视角不够开阔,既缺乏宪政层面的思考,也较少从国家司法权如何配置才更为科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大多站在本位的角度就事论事。二是一些研究根据地检察制度的作品尚未摆脱党史学科的进路,无论是文章的旨趣和观点,乃至论证方法都重在宣传,缺乏深度的分析。三是问题意识不足,许多作品的着眼点大多重在制度本身的描述,尚处于静止的研究,较少进入制度内部的运行层面,进行动态的研究。由此导致无论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或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均缺乏深度阐释。四是在研究史料上还需开拓,不少作品在史料的运用上基本上是法条的罗列,附加若干案例而已有问题不可怕,问题的存在真实地告诉我们,检察制度史的研究尚大有作为。然而,若要取得真正让人信服的成果,仅就学术规律而言,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进:一是观念和意识。从观念上讲必须将检察制度史的研究回归学术层面,遵循基本的学术规律,而不仅仅是为了工作的需要。此外要有问题意识,当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已初步勾划清晰之后,应侧重研究检察制度的运行,研究检察制度运行中到底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哪些问题需要总结,只要我们将研究的视野进入到运行层面,就会发现许多真实的问题。二是方法。任何学术研究都离不开科学的方法,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很多,且呈日益多样化之势。既然研究检察制度史,就必须遵循史学的基本方法,如必须将检察制度史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同时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检察制度史的研究还需要坚守法学的基本方法。如概念必须严谨,对法条的阐释必须规范等;三是进一步拓宽史料。关于这一点,下面将做专门讨论。

    三、研究意义和价值

    就整体而言,与审判权以及审判制度的研究相比,目前国内学术界有关检察制度史方面的研究还相对滞后。但无论是从学术价值,还是从现实意义角度讲,检察制度史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前面已经说过,自检察制度移植进入中国那天起,一百多年过去了,有关检察权的含义、检察机关设置方面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学术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一个问题争论了一百年仍然没有停息,单就这一现象本身足以说明了其研究的价值。

    首先,加强检察制度史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科学地认清检察制度在中国产生发展的过程,把握其发展的规律。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在中国的命运可谓一波三折,异常艰难,这其中必有其客观的原因。通过严肃的学术研究,真实揭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对于法制史学者和检察理论研究者来说既是挑战,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加强检察制度史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国家层面思考司法权究竟如何构建才更为合理这一重大的问题。检察制度进入中国之后,一百年间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复,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时候没能从国家层面思考清楚司法权如何构建才更为合理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只是单纯为了解决当时面临的具体问题,结果导致了顾此失彼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之一,稳定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因而必须从整体上,从全局层面去考虑问题。

    最后,有助于为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中国自主的经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和国情,进行制度设计必须对此加以足够的重视。但司法制度和司法权力运行也有自己的规律,违背司法的规律必然要遭到规律的报复,因而两者必须合理兼顾。光讲国情,或者光强调司法规律,司法改革都很难成功,检察制度进入中国一百多年的历史对此做了最好的诠释,其中既有经验,也有教训,如果能对这些经验和教训进行客观总结,将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当下司法改革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真心地希望改革取得成功。

    四、研究需要的资料

    检察制度史的研究少不了方法,更离不开史料。与方法相比史料则更为重要。史学大家梁启超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中对史料的价值、以及何谓史料作了非常好的解答:史料为史之组织细胞,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之可言。史料则何?过去人类思想行事所留之痕迹,有证据传留至今者也。就中国检察制度史研究而言,所需的史料大致有如下几大类:

    首先是有关检察制度认识方面的史料。作为一种移植而来的制度,中国人对于检察制度是如何认识的,这是我们理解和研究中国检察制度史的前提。就历史进程而言,国人对检察制度的认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清末民初。这一阶段对检察制度的认识主要是对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认识。渠道包括三种:教材、考察报告和奏折。第一种是教材。与国人对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接受渠道不同,教材可能是清末民初国人系统接受检察制度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教材中影响最大的恐怕要属以下三套:一是《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讲义》。清末民初,为了推行新政国人纷纷赴日本学习法政,但由于语言的限制,大多数无法进入正规大学接受法学教育,为此日本人专门创办了法政大学速成科接收中国留学生,法政大学速成科由此成了中国留学日本学习法政人数最为集中的学校。这些留学生借助日本老师的专用讲义系统地了解了陌生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其中自然也包括检察制度。《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共11卷,目前已在国内出版,由北京大学李贵连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出国留学人数毕竟有限,为了扩大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1906年清廷开办了京师法律学堂,聘请日本教师来中国系统讲授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由熊元襄编辑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科目》就是该学堂使用的教材,这套教材中的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等与检察制度关系较为密切,现在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主编了这套教材,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民国以后法学教育在中国遍地开花,位于北京的朝阳大学是其中办学质量较佳和影响较大的一所,《朝阳法科讲义》现已结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主编。

    第二种是考察报告。书本学习之外,清末民初不少国人亦曾出国专门考察现代法政,并留下了大量的考察报告。如刘雨珍等编的《日本法政考察记》,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收录了清末民初中国人撰写的考察日本政法方面代表性的游记、日记数十种;故宫博物院编的《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下册)中也涉及一些。这类资料目前还可以继续挖掘,如新近出版的清末大理院刑庭推事金绍城撰写的《十五国审判监狱调查记》,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较为详细地记录了金绍城等人对欧美十五国司法制度的考察报告。

    第三种是奏折。如中华书局版的《袁世凯奏议稿》,由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记录了袁世凯在天津推行新政时与清廷的往来奏折。

    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20年代后期和二十世纪40年代后期,主要是对苏俄检察制度的认识。目前能找到的这方面最早的史料是燕树棠写的《苏俄的司法制度》一书,1928年出版。1940年代后期,东北根据地人民政府成立,组织翻译了一些介绍苏联司法制度的书籍,现在已知的有《苏俄刑法》《苏俄婚姻亲属及监护法》《苏俄民法》《苏俄民事诉讼法》,同时配套翻译了《苏俄检察制度》《苏联的人民法院》《苏俄劳动法》《苏俄民事诉讼法概论》《苏俄民法概论》等五本。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最高人民检察署曾编印《检察制度》一书,向员工介绍苏联的检察制度,该书系以李六如自己编写的《各国检察制度纲要,列宁的《论“两重”从属制与法制》一文,以及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介绍苏联检察制度的两篇文章汇编在一起而成。

    其次是关于检察制度本身的史料,包括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检察制度运行方面的史料第一种是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从制度层面了解研究检察制度最好的资料。自清末以来,不同的政权均制定了数量可观的有关检察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和检察职权等作了程度不同的规定。

    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制定颁布于1906年,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10年制定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前者是清末地方试办新式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件,后者是中国历史第一个全国性质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织法》该法规中专列一章,对检察制度进行规定。此后,各省各级纷纷成立审判厅和检察厅,并相应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如《直隶省各级审判厅检察厅暂行章程》《上海地方检察厅试办章程》《河南省城初级检察厅章程》等。检察机关组织法之外,还制定了一些检察机关内部的办事规则,如《直隶省各级检察厅办事规则》《贵州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办事规则》《上海地方检察厅典簿所专则》等,数量较大。如果想了解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最简单的办法是查阅《大清新法令》汇编,该汇编收集的是从1901到1911年即光绪和宣统两朝为推行新政而制定的具有永久遵守之效力的各种规章,现有商务印书馆的点校版。还有汪庆祺编的《各省审判厅判牍》,现有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制定有数量不等的检察法规,如1919年8月北京政府司法部拟定的《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等,这些法规基本收入在蔡鸿源编的由黄山书社1999年出版的《民国法律集成》中,是目前较为全面的民国法律法规汇编。当然,民国时期的法律汇编还有其他许多版本可以互相补充。根据地时期的有韩延龙等编辑的《中国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五卷本),中国社科出版社1981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张希坡教授承担的国家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根据地法律汇编》正在整理编辑,该书出版后应该是目前能见到的最全的根据地法规汇编,总计10卷。

    共和国成立后的检察法规则相对容易查找。当然,如欲查阅法规类史料还可以通过更为简易的办法,即直接查阅1987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的《中国检察制度史料汇编》,谢如程等编的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检察制度法令规范解读》。上述合集将各个时期有代表性的检察法规进行了收录,可以满足一般人从制度层面了解中国检察制度史的需求。

    再次是有关检察机关检察制度运行方面的史料。如果要从动态的角度研究检察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在运行中有哪些问题,则必须借助司法档案、年鉴和回忆录等资料司法档案:按照我国的现行体制,各级政府均设有档案馆,负责保存公布各类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的司法档案已全都移交给了档案馆,国家层面清朝的司法档案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分为内阁档案、刑部档案、都察院档案、大理院档案和修订法律馆档案等,其中的大理院档案、修订法律馆档案与我们研究检察制度关系较为密切。民国的司法档案在第二历史档案馆,省级以下的则在各省和地方档案馆。根据地的相当部分保存在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司法档案情况则较为复杂,有的已移交,有的尚未移交。司法档案,特别是诉讼档案是我们了解研究检察制度如何运行的最真实和最权威的史料。目前公开出版的有浙江龙泉司法档案,包括清朝和民国两个时间段。正在整理的有四川新繁县的司法档案。早在上个世纪,著名学者杨鸿列就提出以档案为材料来研究法制史;特别是司法制度史的想法。他在《档案与研究中国近代历史的关系》一文中说:我们若把明清两朝的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所谓三法司的档案用统计学方法整理出来,一定可以推测出明清两代民风的升降厚薄。而且近代的中国社会史、犯罪史等也将以之为重要的材料。而真正把杨鸿烈的想法实现则到了二十世纪70年代,先是由美国学者进行尝试,而后在中国学术界流行开来,司法档案的使用不但丰富了史料的类型,也把检察制度史的研究推向了运行层面,使我们发现更多真实的问题。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使用档案史料,最好是有一定的量,然后通过统计的方法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否则,可能会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

    回忆录:台湾出版的有《台湾法界耆宿口述史》7卷;台湾马氏思上出版社出版的《服务法界六十年》,该回忆录的作者马寿华在民国初年曾长期在河南等地担任检察官,为中国最早的一批检察官;台湾人间世月刊社出版的《许世英回忆录》。大陆方面有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王松苗主编的《检察生涯》(上下卷),收录了27位曾担任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者的访谈;李六如的自传《六十年的变迁》等此外,各地政协出版的《文史资料选辑》中也有一些当事人的回忆资料。

    公报、年鉴和方志。民国时期的公报主要有:司法公报、司法院公报、司法行政公报、司法统计(司法行政统计室编,1931年-1936年)和《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汇编》(1947年)等,记录了大量的相关数据,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时间上不完整。年鉴:如《中国法律年鉴》等。

    方志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历史书。最近二、三十年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均成立了“方志办”等专门机构,组织编写新的方志,陆续出版了一大批新编地方志,许多地方志中包含有《检察志》,如《天津检察志》《河南检察志》等等,为我们了解各地的检察工作,特别是一些具体的数据提供了较为可信的史料。此外,汪辑宝编的《民国司法志》是我们了解民国司法制度不可忽略的方志,现有商务印书馆的版本。

    最后是有关检察制度史研究方面的史料、研究文献又可分为论文,学位论文及著作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开发表的这方面论文,可以借助各种学术刊物和报纸进行查阅,当然也可以借助知网、期刊全文数据库等数据库进行查阅。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没有这方面的论文索引,查起来非常麻烦;但更麻烦的是民国时期的报刊论文,民国时期的法学类刊种类繁多,但存在的时间大都较短,像《法律评论》《中华法学杂志》《法学丛刊》这类存在时间较长的刊物较少。此外一些综合类的刊物,如《东方杂志》也经常会登载一些法学的文章。刊物之外,还有报纸,如《法治周报》《中央日报》《大公报》《申报》等等。就一般而言,目前查阅民国的报刊,可以用《大成老旧刊全文数据库》和《民国时期期刊全文数据库》,前者收录了7000多种刊物,后者收集了17000种期刊。除此之外,最近又有《民国文献大全》数据库,共收录了民国文献33.4万册(期),其中期刊16.9万期,逾两万种,是目前最为齐全的民国文献数据库。这些文章有的已编辑成各类文集,如何勤华教授等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系列以专题形式进行编辑的。以个人文集出版的则更多,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杨兆龙法学文选》,杨兆龙曾任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中华书局出版的曾任民国北京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的《杨荫杭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江庸法学文集》,他在民国时期曾任司法总长。学位论文可以借助硕士博士论文数据库进行查阅。最近几年陆续有一些硕士和博士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史,甚至以检察制度史为题撰写学位论文。有些水平较高,如讨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党化对检察制度影响的博士论文等等。专著则主要借助各类图书馆进行查阅。

    总之,上述文献为我们研究检察制度史提供了丰富的史料。(本文系侯欣一教授于2016年4月27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文献应用与研究专题研究班》上的讲座节选)。原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No.4

【注释】
[1]其中,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曾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推行所谓的新司法,个别地区检察厅一度称为检事局,但职权未有调整。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