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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与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研讨会》专题报道
发布日期:2005-12-20
  点击量:3669

刘  鑫

    编者按:“做个假设,下礼拜一,几家主要的图书馆(包括北大、清华、中科院的图书馆),把他们馆里的电子资源都停了,不提供这方面的服务。然后看看校园是什么反应,看看图书馆是什么反应,读者肯定有意见。因为现在,人们对电子资源的需求(或者说依赖),已经很强了。如果说两年前我们谈论这个话题,大家会觉得不可信,但是这两年图书馆在数字化方面的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副主任杨沛超在日前关于"合理使用与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研讨会"上说。

    图书馆界振臂高呼:数字时代更应坚持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人不应梦想有朝一日会取消合理使用权”。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吴慰慈在12月18日召开的“合理使用与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研讨会”上直言,他认为“在网络时代,知识越分享,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制度强调效率和公平的结合,我个人觉得总的来说现在‘合理使用’的声音被一些法学家声音所淹没了,压倒了。所以我们要发出合理使用的声音,让社会公众来进行判断。”

    的确,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创作和使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图书馆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不应改变。图书馆可以帮助因为经济、技术、或社会等原因,不能直接接触有关信息的人,从而保证在信息社会中所有人都能接触到信息。公共借阅对文化和教育十分重要,应该向每一个人提供。非商业性的公共借阅行为,传统上不受版权法所管辖,必须允许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和诸如教育和研究等合理利用情况下图书馆和公民可以无偿地接触和使用信息,使人人都能利用信息社会的好处,否则将导致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距日益增长。

    这一研讨会聚集了来自社科院、中科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的专家和学者,他们一致认为:当前代表读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声音太弱了,这种现象是值得图书馆界高度关注的。图书馆界必须代表读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要求在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机制,而不是一味强调著作权人的权利。

    “我觉得既然承认著作权本身是一个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那么不同利益集团就有不同的诉求。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职责,决定了图书馆界追求的是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在中国,是强化这种声音的时候了。”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国新认为,最近一轮的数字版权矛盾激化的原因,更多的是由于“以法学家身份出现的著作权所有人保护自身权利的呼声和行动占有强势地位”。他指出,中国目前处于信息输入国的地位,在外在的压力之下,这种合理使用的范围程度越来越被削弱,“合理使用”声音过弱,是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的合力造成的。

    从国际上看,几年前,美国五大行业协会的图书馆就开始在其本国以各式各样的方式争取“合理使用”立法,他们与学术界、教育界、IT界等联合提出各种议案,给总统写信,到广播做节目,美国关于著作权法整个立法过程变成了对知识产权大辩论的过程,这一辩论持续了四五年,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但目前国内对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立法。

    其实,对著作权人来说,作品的广泛传播也是他们所追求的重要目标。过度的版权保护,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同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即使是从商业利益上来说,借阅也同样能帮助商业性的信息拓展市场,促进销售。图书馆实际上对所有形式的信息都起促销作用。所以任何通过法律或契约对借阅所施加的遏制,不仅对图书馆构成不利,也同样不利于版权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副主任杨沛超介绍了今年夏天访问韩国中央图书馆时了解到的情况。据韩国中央图书馆林馆长讲,韩国近期修订的著作权法给予图书馆某些特殊的许可,从而对图书馆资源数字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他认为当前国内的著作权法修订是相对“滞后”的,著作权法中应有相应的条款规范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问题。同时,数字图书馆也需要合理定位。在数字图书馆建设初期,对技术的研发、资源版权的谈判、加工和整合等需要有大量投入,应该给他们足够的发展空间。一些IT企业看中了这个市场,开始介入其中,成为了资源的加工商、技术供应商和服务商,他们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对数字资源的需求。他们怎么运作才能符合规范,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范他们的行为,使他们的工作能做大做强。这方面,现在来看,还远远不够。

    北京高校图工委副主任、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馆长代根兴研究员提出,图书馆界建设数字图书馆并不是为了图书馆自身,而是为了最广大的读者更方便、更快捷地使用和共享信息资源。目前的著作权法似乎更偏重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弱化了对广大读者利益的保护,从而影响了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客观上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作为广大读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图书馆界应和信息情报界、档案界、数图企业界一起,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方式和途径,使国家再修订著作权法时,既能考虑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利益,也能考虑最广大读者和用户的利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技术部主任李广建认为,是否是公益信息不在于信息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机制。当前要研究数字资源的信息化及其使用的服务机制。他认为:“如果我们不创造一个好的机制,让双方都去接受,那么最终不管是著作权人的声音大,还是使用者的声音大,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清华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肖燕博士指出,不仅应当保障合理使用,还应当建立更为广泛的网络传播版权快速许可机制。肖燕在2001年撰写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曾引起图书馆界的普遍关注,此次她提出建立和完善网络传播版权许可机制的相关建议,并呼吁图书馆界为读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参与立法。她认为:“现在,我们再也不能丧失代表图书馆行业,要求著作权法增加对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设置合理使用条款的机会。”

    出席会议的中宣部出版局研究馆员陈源蒸提出“IT企业应以提供数字制作技术为目标,不宜介入数据经营。国外的IT企业是不经营数据提供业务的,我国图书馆界使用的国外文献数据库都是出版界发行的。国内的IT企业也应与出版社携手,共同发展数字出版,从源头上解决数字资源的建设与使用问题。这样做,也就不会有什么版权纠纷了。”

    据悉,目前国家已经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列入明年的立法议程。研讨会决定,将把“合理使用”建议提交给中国图书馆学会,由学会联合全国的图书馆发表图书馆界关于合理使用的联合声明,以配合推动立法建设,实现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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