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组织规则
(本组织规则于2010年4月2日经北京市法学会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法学会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法学会下属研究会之一,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协调在京高校
法律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在京国家机关、立法司法单位、律师事务所的图书馆或信息中心及法学法律网站的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于加强北京地区各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工作者之间的
业务联系,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献信息工作交流与研究活动,培养适合中国法治建设事业需要的法律信息专业服务队伍和学术力量,推动中国法律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事业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中国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组织和协调北京地区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不同领域中的经验交流与学
术研究;促进法学各高校、政府、网站等部门之间的文献资源建设与共享;进一步强化与规范专业图书馆、专业数据库的业务标准和行业准则;配合国家各项法治工作积极开展文献信息的资源保障和服务;在沟通与传播法律信息和法律文化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六条 密切与教学、科研及实务部门的联系,研究文献资源建设与共享中的新
问题,总结新经验,加强法学专业信息的交流、传播与服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术团体、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
作。
第八条 开展有关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领域内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凡有志
于法律文献信息研究,承认本会组织规则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入会,并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或其他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组织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专业研究会举办的会议或其他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义务
(一) 遵守本会组织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四) 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组成,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组织规则;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有一定业务和理论水平、热心法律图书馆和法律信息并有一定活动能力的理事组成。理事及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协商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推荐、选举会长、副会长;
(五)任命常务理事,聘任正副秘书长;
(六)推荐名誉会长、聘请本会顾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由会长决定。
第十八条 会长任期五年。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重要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资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收入由秘书长统筹管理,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