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011年北京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年会提交论文)
摘 要:本文以深圳图书馆开展法律文献信息服务工作为例,讨论了法律文献信息服务在公共图书馆的定位问题,具体包括藏书定位与服务对象定位两方面问题。在厘清定位思路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讨论了公共图书馆推动法律文献信息服务可能遇到的障碍及其解决策略。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法律图书馆
纵观我国“法律图书馆”的发展现状,最好的法律图书馆在国家、在高校、在法院、在科研机构。有些图书馆虽未明确提出“法律图书馆”这一名号,但实践工作中其实也早已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献信息服务的经验。相比之下,深圳图书馆早在2000年设立“全国第一家法律图书馆”时资料称不上完备,服务称不上专业,甚至在开办之初,仅有5000册图书,二十余种期刊。
然而,时光荏苒,创办至今十载有余,深圳图书馆经历了由老馆到新馆的搬迁,法律馆藏资源及服务虽仍不能与国家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等相提并论,但作为公共图书馆领域法律文献信息服务之一员,它羽翼渐丰,它承载了越来越多来自普通市民的赞扬与关注。下文将以发表在《公共图书馆》2010年第3期上的《深圳图书馆开展普法服务的实践与探索》[1]一文为讨论背景,进一步探讨公共图书馆领域的法律文献信息服务当前发展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06年搬迁至新馆后,为了顺应新馆的统一名称规划与大开间的格局布置,“法律图书馆”已更名为“法律专题文献区”,名字虽变,但深圳图书馆对法律文献信息服务相比以往给予了更多的投入和关注,现在的法律馆藏更丰富,服务内容更全面。
一、公共图书馆法律文献信息服务的定位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搬入新馆之初,深图上下即对法律专题文献区的服务定位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问题一:法律专题文献区的法律图书收藏重点是什么?
问题二:我们的服务对象究竟是专业读者还是普通市民?
(二)问题的讨论
关于以上问题,深图老馆原有法律图书加上新馆筹建若干年积压的法律新书,合计近5万册(不包括流通部可外借的复本),而新馆法律专题文献区只可容纳图书不超过3万册。什么类型的书放在法律专题文献区全开架阅览,什么类型的书不得不放入保障本库闭架索书,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有馆员提出,作为专题特色馆,馆藏宜专业,这也是当初设立“法律图书馆”的初衷;又有馆员提出,作为公共馆,我们针对的读者对象是普通大众,馆藏宜通俗化;更有馆员提出,既然空间不够,我们只把某单一部门法,收好收全即可。
本文认为,深圳图书馆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一家服务最广泛群众的公共馆,也是深圳市的中心图书馆,只服务于法律专业读者,不符合公共馆的服务对象要求;只收录内容浅显的法律普及类图书,一方面内容重复率高,另一方面馆藏图书无法满足大众更深层次的文献需求,当全社会的法治文明上升到更高一阶段,我们收录的图书势必缺乏远瞻性。法律专题文献区终将有特色之名,而无特色之实。此外,有馆员提出的只收好收全某一种部门法图书的建议,本文更觉不妥,理由如下: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部门法之间皆有紧密的联系,案情的进展程度不同,法律保护的方式不同,读者需要查找的资料更是大相径庭。举一例说明,某读者欲查找著作权类的图书,一般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该读者只需在民商法专题书架查找即可;严重的著作权侵权则可能涉及到犯罪,此时,读者需在刑法专题书架查找知识产权犯罪类图书;如果读者要起诉一般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涉及到民事诉讼,此时读者需到诉讼法专题书架查找民事诉讼相关程序法;如果读者要举报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极其严重,涉及到犯罪,此时,又涉及到刑事诉讼。可见,一系列连贯的法律行为受到不同的部门法调整,偏废哪一部门法都可能给读者查找资料带来不便。当然,不能偏废的另一原因则是深圳图书馆作为中心馆的地位,决定了它的馆藏,尤其是作为特色资源的法律馆藏,不能轻易偏废。
(三)问题的解决
几类建议皆没有提出完整的可行性建议,以切实解决法律专题文献区定位不明,从而造成馆藏空间不足,图书难以取舍的矛盾。但是几类建议又切实给了本人极好的思路。具体解决如下:
1. 藏书应符合中心馆的整体定位,不能偏废,但更要精细
基于这个思路,本人认为以藏书的质量和参考价值高低为出发点取舍图书,而非通过偏废部门法腾出空间更为合适。将此种思路贯彻到实践中,我们将法学教材,内容重复率高的普法图书,过时即无参考价值的考试类图书及已被新法替代参考价值并不显著的旧法全部调整到保障本书库,此时法律专题文献区剩余的法律中文图书仅25,000册。由此可见,对于藏书,我们的原则是——全而精。法律专题文献区搬迁后全面开放5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有限的馆藏空间内,我们精而全的藏书定位模式完全满足了大众的普法需求,同时可满足7成专业读者的文献需求,剩余的三成不足,一方面根源于深圳这座年轻城市的历史积淀不够;另一方面,正是下文将要提到的主客观方面尚有待努力与发展的空间。
上文提到为了在有限的空间展示最好的法律图书,我们将内容重复率高的普法图书大量精简,想必大家会有疑问,精简了普法图书又是如何100%满足大众的需求?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方面我们精简了重复率高、内容浅显的普法类图书;另一方面,我们又特别保留了婚姻家庭法、劳动合同法、房地产纠纷等若干个与百姓生活极其相关的主题藏书量。可见,藏书也如法律,有原则,也有例外。
此外,关于部门法不能偏废的理论,仅限于在中心馆这个环境中讨论,如果是社区图书室,本人倒是极力赞同除了婚姻家庭、劳动工商、房屋买卖等主题,其它皆可偏废。
2.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始终是普通大众,我们的服务以大众普法为主,以专业定题为辅
由《深圳图书馆开展普法服务的实践与探索》一文可知,基于惠及大众之思路,深圳图书馆专题文献区近五年来为普通读者开展了内容无比丰富的普法活动。深圳图书馆是唯一跻身“广东省‘五·五’普法先进集体”行列的广东地区图书馆。新馆开放以来,我们筹办的第一项普法活动是“深圳市公民法律大讲堂”,此活动虽是传统的讲座形式,但我们邀请的讲座专家皆为法律实务方面的知名律师和学者,讲授主题,我们不仅要求全部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如劳资纠纷、婚姻继承、证券交易、交通安全等;我们还要求授课内容真正从普通市民的接受习惯出发,多案例,少理论,深入浅出。
2007年,我们筹备已久,却是报着忐忑的心态举办了第一场讲座。担心法律专题的高深与冷门让普通读者望而却步,我们将海报与宣传单设计得图文并茂,亲切生动;担心真正感兴趣的读者因为信息渠道不通畅而错过此次学习的机会,我们充分利用图书馆信息发布平台,包括馆内阵地宣传、网站宣传以及短信平台,确保活动详情让每一位持证并承诺愿意接收图书馆活动信息的读者及时获悉活动讯息。结果证明,由于充足的准备与周全的考量,我们的一切担心都没有发生,第一场讲座,可容纳400人上下两层的深图报告厅便是座无虚席。到场讲座的专家惊叹,没想到深圳市民对法律如此感兴趣。
可见,普通民众同样对法律知识有着极大的学习热情。开展社会教育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职能之一,公共图书馆与众多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一样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职责。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们理应为大众搭建完善的法律信息获取平台。开办4年来,法律大讲堂活动已成为深圳市稳固的普法品牌栏目,由最初的每月举办一期发展为现在的每月举办两期,后续也将继续因时改良。近日,深圳市普法领导小组为49名来自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及知名律师颁发了聘书,特聘他们为讲师团成员,长期服务于“深圳公民法律大讲堂”,以保证此活动的高品质与持久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大讲堂活动规模庞大,影响深远,其中涉及到费用与人员的压力单凭公共图书馆这一完全公益,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一己之力是很难实现长期运转的。活动之初,我们即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只能因势利导,择机而行。2006年11月,借助全市动员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工作的契机,深圳图书馆向市普法领导小组主动提出了准备已久,内容详实的筹办“大讲堂”之方案。此方案引起了市普法领导小组的高度兴趣,并派领导亲自到图书馆洽谈此事,如此才有了今日深圳图书馆与深圳市司法局联合举办的“深圳公民法律大讲堂”。
以此活动为例,不仅要说明公共图书馆以“普法”为服务的出发点可以带来良好的社会效应,更想要说明的是,图书馆作为公益性单位,举办任何活动都可能随时面临或大或小的经费和人员压力,此时,我们不妨多多借助外部力量来实现公益的目的。鉴于大讲堂活动之好评,此后法律专题文献区又先后策划了“法律义务咨询暨法律专题文献推介活动”、“法律经典著作阅读分享活动”、“读者教室之——法律专题文献利用指南活动”等常规品牌活动,具体可参考《深圳图书馆开展普法服务的实践与探索》一文,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由上文可知,法律专题文献区的定位是,藏书原则是“全而精”,服务原则是“惠及大众”。
二、公共图书法律信息服务发展的局限性及其解决策略
法律生来就应该为众人所知,而不是为少数人所掌握,秘密法从来都不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公共图书馆承担着社会教育的职能,在公共图书馆普及和完善法律文献信息服务意义重大。
然而,公共图书馆基于其服务对象的大众性,服务内容的综合性,法学作为众多学科之一,作为生硬、冷僻的代名词,从来都不是公共图书馆发展的重点。所以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优质的法律图书馆,专业的法学学科馆员都不在公共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强化法律文献信息服务的重要性,固然是一切工作推动之根本,但却不是本文讨论之重点。下文将列举公共图书馆开展法律文献信息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
(一)馆藏空间不足及其解决策略
如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纵如深圳图书馆般对于法律文献信息服务有足够的重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馆藏空间不足之困境。也如上文提到,精简图书,收录内容精良的法律图书不失为上策,但在目前大部分公共图书馆无条件辟出专区提供专门的法律文献信息服务的现状下,本人认为,引进法学学科馆员筹划建立以本馆法律实体馆藏文献为基础的虚拟法律图书馆,不失为一补充策略。待到各公共馆的“法律虚拟图书馆”渐成规模,便可以形成成熟的法律参考咨询、馆际互借网络。
如,深圳目前的图书馆之城项目就开展得卓有成效,以深圳图书馆为中心,深圳的各区图书馆、社区图书室纷纷联成网络,通借通还,在馆藏采购与配置上更可实现全局统筹,合理配置。具体到法律图书馆这一环节,本文建议在中心馆依然以全而精为收录原则,在区公共馆则在保留一定法律普及类图书的同时重点收录某一部门法,每一区馆都收录不同类别的部门法,而社区图书室,则可以只收录法律普及类图书。由于建立了完备的文献共享网络,读者更深层次的法律文献需求将随时通过馆际互借得到实现。
(二)购书经费不足及其解决策略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方政府给予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差距也很大。常常听到有些图书馆员抱怨经费不足,几年都无钱购买一本新书。在购书经费不足,有空间而无书填充的地区。本人建议,图书馆员可将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完备的捐书渠道这一环节上。捐书的来源,既可以是普通民众自愿捐出的私有图书,也可以是其它经费富足的馆由于馆藏空间限制而不得不淘汰的书。在深圳图书馆,常常有读者前来询问是否接收捐赠图书,鉴于本已十分紧张的馆藏空间,我们只能接收与现有馆藏不重复的图书,因此而常常使带着捐书热情而来的读者失望而归。可见,捐书渠道完全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向经济相对繁荣的城市开放,而不只是限于当地。
(三)缺乏法学学科背景的馆员及其解决策略
在公共图书馆界似乎一直存在一种固有的偏见,认为公共图书馆服务大众,因此不需要学科馆员,这种偏见铸成了一部分公共图书馆藏书不专业,参考咨询水平不高的现状。此处,我认为,首先有必要纠正这种偏见,公众固然缺乏专业知识,但不代表公众不需要享受专业的服务,越是能够体现专业性的学科信息服务,越能使图书馆员获得公众的信赖与认可。特别是在网络信息十分发达的今天,人人都能利用百度等搜索引擎轻易获取知识,图书馆员的价值何在?所以,本人认为,公共图书馆也同样需要学科馆员。从2000年筹备“法律图书馆”之时起,深圳图书馆坚持为法律文献信息服务引进有法学背景的图书馆员,从法律图书的主题分类,馆藏标准建设,法律读者活动的组织策划,法律参考咨询和定题服务,无一不需要依赖法学学科背景知识。所以每一个公共馆都有必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学科馆员,当学科馆员不足时,可以只引进一名学科馆员带领非学科馆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综上所述,在公共图书馆开展法律文献信息服务,如上文所提及般依次解决空间、经费、人员、定位问题,设立在公共图书馆中的“法律图书馆”必将越来越多。深圳图书馆一直以“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明”为己任,在此,我们也希望借助公共图书馆这一平台,将法律的种子播撒到每一处需要它的地方,这将势必使得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前进一大步。
参考文献:
1. 石剑:《美国公共法律图书馆体系及其启示》[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年第1期。
注释:
[1]余胜,吴丽娟. 深圳图书馆开展普法服务的实践与探索[J].公共图书馆,2010(3)。
吴丽娟(深圳图书馆参考研究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