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更好地履行 “引领首都法学研究,服务北京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责,北京市法学会以推动北京市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为目标,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法治化建设,拟定了《北京市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课题》)。
该《重大专项课题》已经北京市批准,并纳入中国法学会省部级课题。现公开招标,公告如下:
一、《重大专项课题》实施的基本原则
1、《重大专项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首都改革发展大局,为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2、《重大专项课题》的实施,应突出服务首都法治建设的特色,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着眼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重视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及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精品成果。
二、《重大专项课题》实施方式
1、《重大专项课题》实行项目委托与项目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另行确定;招标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由重大专项课题评审委员会择优立项。
2、《重大专项课题》由主持人负责,并由主持人所在单位作为信誉保证单位。主持人负责项目组成员的聘任、项目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信誉保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研究条件、协助市法学会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重大专项课题》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很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所申请项目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础,有充裕的研究时间,能够始终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并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2、项目申请人及子课题主持人须为法学会会员,工作单位在京并在承担课题期间长期在京工作;
3、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职务,主持完成过相关领域至少一项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在最近三年内公开发表过相关研究成果;项目子课题主持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主持或参与完成过相关领域至少一项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项目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处级以上职务;(上述人员的资格证明须随申请书一并提交);
4、项目组成员不少于10人,应包括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和从事实务工作的专家,鼓励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的联合攻关;
5、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在发布的同一批申报项目中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
四、立项评审
《重大专项课题》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北京市法学会从各法学学科带头人或对相关问题有深入研究的资深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中选取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报项目申请书进行匿名评审。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立项通知书。
立项结果在首都法学网上公布。
五、完成时间
《重大专项课题》的完成时间为一年,从立项通知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六、成果形式
项目成果形式为不少于十万字的研究报告。
七、期中检查、项目验收和结项
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展情况、成果转化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实行期中检查,检查结果与经费是否继续拨付挂钩。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成果进行匿名评审。通过验收的,准予结项。
八、经费资助
《重大专项课题》每项资助经费10万元。对应用转化效果明显或产生较大影响的成果将于结项后给予奖励。
九、申请时间
2012年8月1日-2012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十、申请办法
1、申请人可在首都法学网(www.bjfxh.org.cn) “公告栏”或“法学研究”栏目中下载《北京市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招标公告》及相关附件,按要求认真填写,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2、项目申请人应负责申请材料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项目经费一并追回。
3、项目申请人需提交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的《申请书》一式15份(含1份原件、14份复印件)、项目论证活页15份,资格证明粘贴于申请书相关栏目内或附于申请书后;发送《申请书》和项目论证活页电子版至beijingfxh@sina.com,邮件标题为:XX同志重大专项课题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寄至: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四方景园1区6号楼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收,邮编: 100164
联系人: 王秀海 李倩
联系电话: 67634590
重要提示:请申请人认真阅读《项目管理办法》中申报条件、项目管理等各项要求,按照《研究任务和目标要求》的内容科学评估研究力量,以保证申报顺利进行。
附件:
1、《北京市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研究任务和目标要求》;
2、《北京市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3、《北京市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申请书》;
4、《北京市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项目论证活页》。
(上述附件请在首都法学网自行下载)
北京市法学会
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