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会〔2014〕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换届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换届工作,经北京市法学会9月5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换届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法学会
2014年9月9日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
换届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换届工作,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法学会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换届工作。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换届事宜。
换届事宜包括酝酿产生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组织规则或章程的修改,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等。
第四条 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人选作为常务理事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
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然后作为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常务理事会协商不一致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五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北京市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换届方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一)关于换届的请示;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三)关于换届筹备情况的说明;
(四)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选举办法(草案);
(六)组织规则或章程(修改草案);
(七)关于组织规则或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八)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九)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表;
(十)新发展会员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登记表》及名单。
第六条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部门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查,报请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换届方案通过后,北京市法学会作出关于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和同意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的正式批复。
第七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按照北京市法学会批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通过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组织规则或章程,产生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超过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获得到会代表或理事过半数的选票始得通过。
第八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应当于换届完成后15日内将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组织规则,章程和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名单等报北京市法学会备案。
第九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应当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品德高尚,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会长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应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时符合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人数的10%。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提名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情况特殊的,应当在酝酿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时报请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一般不兼任北京市法学会其他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职务,不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同部门、不同研究方向的代表性,尽可能吸纳在本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学者。
拟任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在充分征求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发起单位、现任负责人、北京市法学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应当能够作为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的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理事条件和名额分配方案。
理事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品德高尚,具有法学中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且在法律实务部门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社团法学会是民政部门批准的独立社团法人,在换届方面除遵照本暂行办法之外,还要遵循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在社会团体换届方面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社团法学会届满之前,要提前与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法学会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