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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动态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15
  点击量:99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服务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是北京市法学会团结与组织首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相关各界人士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北京市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任务

    第三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善之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发挥智库作用。

    第五条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六条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七条  参与国家和首都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服务法治实践。

    第八条  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主管主办本会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律图书及资料。

    第十一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组织

    第十三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会原则上由50人以上理事组成。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者届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四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社团法学会重要工作。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应当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品德高尚,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会长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秘书长应具备乐于奉献、敢于担当的精神和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应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人数的10%.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提名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情况特殊的,应当在酝酿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时报请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不兼任北京市法学会其他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职务,不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社团法学会领导职务的,应依据北京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备案审批手续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北京市法学会及所属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发展的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统一制发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根据入会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首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北京市法学会或所属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同意,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备案后,即为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的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同意,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备案。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发展遵循积极发展、坚持标准、合理布局的原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实行“谁发展,谁管理”的原则。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要制定会员管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会员工作,建立会员信息和档案,形成电子和纸质的双载体。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

    ㈠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 参加本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㈢ 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㈣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个人会员的义务:

    ㈠ 遵守本会组织规则或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㈢ 提供研究成果;

    ㈣ 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

    ㈠ 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㈡ 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㈢ 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㈣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团体会员的义务:

    ㈠ 遵守本会组织规则或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㈢ 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㈣ 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会员应以适当方式提出变更申请,档案管理负责人收到后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四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应长期妥善保存。不得擅自修改、泄露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内容,不得未经批准对外使用会员信息,禁止外借会员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该提交书面申请,北京市法学会或所属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作出准予退会的决定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备案,便视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北京市法学会或所属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核实后,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设立

    第二十六条  设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应当根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实践的需要、新兴法学学科发展和首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建设的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

    ㈠ 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㈡ 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设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由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成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 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或专家发起,组成筹备组,向市法学会提交申请报告、研究会组织规则(章程)草案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㈡ 由北京市法学会主管部门对拟设研究会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设立该研究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初审意见提交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㈢ 会长办公会同意设立的,予以书面批复。

    ㈣ 北京市法学会批准成立的,在筹备组主持下选举产生研究会首届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成立社团法学会,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会团体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建设应专职化、专业化,能具备相对稳定的工作团队和办公场所,负责管理信息、档案、财务等具体事务,承担相关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起到上传下达、内外协调、牵头抓总的作用。为便于工作的开展,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力争依托一个相关单位,支持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换届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实行任期制。会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连续任职的时间由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换届工作。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换届事宜。

    第三十四条  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名额分配方案,由本届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有关单位同意后,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

    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届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有关单位同意后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然后作为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常务理事会协商不一致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届中补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北京市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换届方案通过后,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通过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组织规则或章程,产生新一届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社团法学会换届,要遵循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第七章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

    变更、解散、撤销、分立和合并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变更名称、领导成员、办公住所等,应及时向北京市法学会报告。社团法学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内部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章程等登记、备案事项,应经北京市法学会审查同意后,向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因自身原因需解散的,应由会长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经充分协商后向北京市法学会提出解散申请,北京市法学会经审查同意,方可解散。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决定撤销或建议撤销:

    ㈠ 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警告或者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㈡ 连续多年不开展学术活动,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经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㈢ 其他具备撤销或解散情形的。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决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分立或者合并。

    第八章  对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活动组织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要集体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要坚持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先向北京市法学会报告:

    ㈠ 举办涉及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形势中的重大问题的报告会、论坛等学术活动;

    ㈡ 与境外及港澳台组织交流与合作或实行互访的;

    ㈢ 聘请境外及港澳台人员任本会职务或本会成员任国外及港澳台组织职务的;

    ㈣ 接受或申请国外及港澳台捐赠、资助的。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北京市法学会。

    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召开年会及举办其他学术活动的安排。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应当于年会和学术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北京市法学会提交活动信息,一个月内向北京市法学会提交相关的综述材料。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主办的期刊、资料等,须按照北京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北京市法学会备案。开办的非经营性互联网站,须按国家信息产业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相关规定,严格网站管理,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和政治性问题。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法学会及机关各部门应做好具体的服务工作。

    ㈠ 组织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及广大会员参与法学研究。紧紧围绕宪法和法律实施、首都中心工作、法治建设、政法工作,通过课题研究、研讨会、咨询论证、第三方参与立法等方式,建立健全成果形成机制、成果评价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首都法学领域核心智库作用;

    ㈡ 组织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及广大会员参与社会建设。通过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帮助解决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工作人员问题,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推动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全面建设,通过开展优秀公益法律服务品牌,法律服务项目等评比活动,激励激发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工作动力和活力,通过开展符合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特点规律的党建活动,探索成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党组织或联合党组织。

    ㈢ 组织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及广大会员参与法治宣传,发挥首都法学、法律人才优势,做好舆情引导,利用首都法学网建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主页,宣传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活动信息、研究成果和专业刊物,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为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提供信息,建立交流平台;

    ㈣ 联系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及广大会员,为其自身建设和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加强对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发起、成立、换届、社团登记及年检各环节的帮助与指导,定期向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寄送《法学杂志》、《北京市法学会》工作刊、《首都法学动态》、《研究组织工作动态》等相关资料,不定期举办相关培训、讲座和报告会,召开研究组织建设工作会、秘书长联席会议等活动,不断提升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工作水平和自身发展。

    第九章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七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工作管理办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八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㈠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可以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收取会费,可通过正当渠道争取依托单位和社会相关组织的支持或赞助;

    ㈡ 北京市法学会资助的课题费,应向北京市法学会报告使用情况;

    ㈢ 其他渠道来源的经费,如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员会费等应专款专用,其年度收支情况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接受、使用捐助和资助的经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业务范围;

    ㈣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应用于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和学会自身事业发展;

    ㈤ 经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社团法学会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时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社团法学会终止前须在其依托单位和市法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法学会和登记机关及依托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该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社团法学会除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开展活动外,还应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法学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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