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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图书馆现状分析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1-12-19
  点击量:4456

(本文为2011年北京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年会提交论文)
   
        :国家图书馆作为一家国家级的综合性研究型图书馆,于2009年设立了法律参考阅览室,作为“法律图书馆”的雏形加入了“法律图书馆业界”。目前国内对于“法律图书馆”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大致可分为法学院校(系)图书馆、法学研究院所图书馆、司法系统图书馆及公共法律图书馆等,本文作者结合筹建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所进行的调研、走访以及阅览室成立之后所参与的业界活动等,对国内“法律图书馆”的生存现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对未来发展作出了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法律图书馆    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有目共睹,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期间,法治建设和法学的发展相得益彰,法学教育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与之相适应,法律图书馆的建设也渐入人们的视野,得到广泛关注。在国家的法治建设、法学理论的研究、法律实务的操作等方面,法律图书馆无不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言之,法律图书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法治建设的水平。法律图书馆是法律文献信息的储存、组织、传递、交流,并为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法律专业人士、研究学者、学生及普通公众等提供相关服务的场所。目前,国内对于“法律图书馆”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法律图书馆大致可分为法学院校(系)图书馆、法学研究院所图书馆、司法系统图书馆及公共法律图书馆等。[1]
  国家图书馆作为一家国家级的综合性研究型图书馆,肩负着为中央国家机关立法与决策提供文献信息咨询服务的重要职能。建立国家图书馆法律馆的想法由来已久,很多学者撰文述及,不乏必要性、建设思路以及实施方案,期间也曾组织、筹备,囿于各种限制,并未最终建立。[2]2008年,根据国家图书馆总体业务规划,国家图书馆拟筹建法律参考阅览室,开展法律文献的入藏、阅览、研究与服务工作。为了能够客观、全面地了解国内法律图书馆的综合情况,汲取法律图书馆建设中的经验,从而为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借鉴和参考依据,我们对国内部分法律图书馆进行调研,[3]并选取有代表性的七家进行走访。调研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图书馆行政隶属与人员编制、馆藏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等内容。也正是以此次调研为契机,对国内法律图书馆的发展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经过悉心筹备,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于2009年9月9日百年馆庆之日正式开放接待读者,[4]并积极开展与业界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结合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筹备阶段的调研以及阅览室正式对外开放成为业界的一员,对国内法律图书馆的现状调查分析如下:
  一、国内法律图书馆现状
  如前所述,国内对于“法律图书馆”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法律图书馆大致可分为法学院校(系)图书馆、法学研究院所图书馆、司法系统图书馆及公共法律图书馆等,结合筹建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所进行的调研、走访以及阅览室成立之后所参与的业界活动,总结国内法律图书馆的发展现状主要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学科专业性质,建设特色馆藏
  各馆馆藏以法学文献为主,部分馆室还辅之以其他相关学科文献,各馆因规模不同,文献量也有一定差异,被调研单位中,作为校馆的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文献总藏量约为180万册,馆藏相对丰富,其他馆室的文献藏量为几十万册、十几万册、几万册不等。在满足基础馆藏外,各馆在文献资源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特色馆藏,如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的“国际法资料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的古代法律典籍、民国期刊、国民政府公报、满铁日文图书以及中文法学剪报资料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日本成文堂书库”等。
  此外,鉴于学科性质,在文献排架规则方面,部分图书馆在采“中图分类法”[5]的基础上,还辅之以按部门法学科分类进行排架的规则,方便读者使用。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其完全按照学科分类进行排架。
  国家级重点学科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资料中心和刑事法律资料中心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另教育部设立的学科研究基地——法理基地设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学科的发展建设无疑也促进了图书馆的发展,这是法律图书馆具鲜明的学科专业性质的又一体现。
  (二)顺应科技发展趋势,引入“数字”概念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提出了“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并引发世界范围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热潮以来,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和建设已经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并且在持续的快速发展。网络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影响了图书馆的利用方式,也改变着图书馆及其利用的价值标准。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大量的法律及相关数据库应运而生。法律图书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设自己的门户网站,购买国内及国外的主要法律数据库,以更好的为读者提供服务。
  外购资源之外,一些法律图书馆还整合自身资源,进行数据库建设。如南开大学法学院资料中心就建设有《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题名目录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名目录》、《南开大学法学院老师科研成果题名目录》、《中国法学论文目录集1988—1993》、《中国法学论文作者索引1988—1993》等内容;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建设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科研成果数据库、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学位论文数据库、法学讲座视频点播系统等。
  (三)服务对象单一,读者群体固定
  高校法律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校师生,并且有的图书馆对师生也高度区分,如吉林大学法学院资料室,对学生只进行开架阅览,教师才可以外借。资料室主要针对研究生,本科生则是每个班级发放2个图书证,学生轮流持证前来阅览。调研中,中国政法大学的欧阳馆长告知我们,该校与人民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学校之间互有各方的读者卡,实现资源的共享与利用。可见,这是除馆际互借之外,高校法律图书馆间合作的另一方式,它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但囿于高校法律图书馆的特性,范围仍是高校师生。
  司法系统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院干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建设院图书馆外,做了一个有益的尝试,即设立公众阅览室,面积40平米,开架陈列书籍2000余册,主要以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诉讼指导参考等法律类工具书为主,辅以案例选编和法学理论书籍。公众阅览室面积虽小、馆藏量虽少,但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它自身。
  (四)多重限制因素,阻碍发展
  经费方面,由隶属部门拨付,各馆规模不同,经费数额各异,从十几万到几百万不等。各馆经费主要用于文献采购,其中主要是中文法律文献的采购,由于经费有限,对于外文法律文献,大部分的图书馆以接受赠书和交换为主要方式,有的馆室有数字资源建设项目,将部分经费用于此。
  行政隶属方面,高校法律图书馆中,除法学专业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建设有自己的校级图书馆外,一般都隶属于法学院,独立于校图书馆。在一些需要大量经费的数据库的购买上,法律图书馆和校图书馆之间采用了一定的合作方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部分法律图书馆和校图书馆采用不同的联机检索系统,这种人为的区分,无疑从自身即限制了法律图书馆的发展。
  人员素质方面,兼具法学和图书馆学背景的图书馆员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专业馆员,从目前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实际来看,此条件尚不充分。
  (五)寻求行业合作,形成共识
  行业协会可以引导一个行业更加充分、完善的发展。成立于1906年的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y,即AALL)可资学习和借鉴,它是一个全国性、专业性的图书馆协会组织,具备完善的组织章程,会员广泛,截止目前已经举行了百余次年会。其目标是增强和提高法律图书馆在法律领域和公众社区的价值,从而促进法律图书馆事业发展,在法律信息领域起领导作用。[6]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历程虽然与美国法律图书馆不同,但成立一个行业协会,组织和引导行业的发展却是必需。2010年4月2日,北京法学会法律图书馆和法律信息研究会正式成立,弥补了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实际过程中行业组织方面的不足,在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它日益重要的作用。此外,我国法律图书馆业内,高校系统的法律图书馆间会由不同的高校轮流组织定期召开“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馆际协作会议”,探讨业内问题。[7]行业间的合作和法律图书馆间业界的共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各主体间合作的有益方式处于不断的探索之中。
  二、国内法律图书馆发展的启示及思考
  结合上文中,国内法律图书馆发展现状的分析,作为法律图书馆界的工作人员,笔者得出如下启示和思考,望对国内法律图书馆的发展有所裨益,陈述于此,以兹探讨: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图书馆间的合作
  现代社会,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信息演变各异,任何一个图书馆更加无法孤立的存在和发展,更加需要充分的合作。
  1.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和引导行业发展
  北京法学会法律图书馆和法律信息研究会的成立,弥补了法律图书馆界行业组织的缺失,业内人士期望研究会可以成为一个培养高素质法律图书馆及法律信息职业人才的基地,为中国法律图书馆的建设和法律信息事业培养出一大批能够获取、组织和分析文献信息能力的专业人员。利用首都地区法律信息资源优势,利用研究会的组织结构搭建北京地区法律图书馆领域、法律信息领域的学术研究、工作交流的平台,增进不同部门、不同系统相互间的了解,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改善本领域内的工作环境,提高本领域的学术研究理论水平。[8]法律图书馆和法律信息研究会的发展以及其在业内的组织和引导作用的发挥,需要业界每一个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2. 加强业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国家图书馆兼具国家馆和公共馆的性质,其法律参考阅览室的室藏以外文文献为主,对国内其他法律图书馆由于资金缺失导致外文法律文献缺藏的情况予以弥补,二者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优势互补,互通有无,在已建立的馆际互借业务基础上,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如此,每个法律图书馆既可以保持自身的特色,又不受限于自身的馆藏。此外,在外文法律文献的采选方面,国家图书馆在有充裕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还应该充分吸收和尊重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可以成立外文文献采选委员会,定期推荐采选书单,在此层面上,形成了国家图书馆与高校法律图书馆间的合作,由此不断丰富馆藏,形成科学的馆藏结构,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纸质资源的共享已如上述,数字资源方面,法律图书馆界如何做到避免对费用昂贵的外文数据库进行重复购买却可共同予以使用,值得思考,如是,实现数字资源共享将大大节约资金,于法律图书馆其他方面的建设大有裨益。
  (二)集中力量建设特色馆藏,揭示文献信息
  特色馆藏是指一个图书馆所收藏的文献资料具有自身的独特风格,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一个图书馆中独具特色的部分馆藏,其二是指一个图书馆总的馆藏体系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国内法律图书馆关于特色馆藏的建设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在满足基础馆藏外,逐渐形成了特色馆藏,对于正在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是一个很有利的借鉴。我国法律图书馆众多,虽强调馆际间的合作,但各馆室唯有加强自身的特色性才更有立足和发展的希望。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的“国际法资料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的古代法律典籍、民国期刊、国民政府公报、满铁日文图书以及中文法学剪报资料等都是特色馆藏建设中很好的学习对象。
  此外,法律文献资源丰富,各馆室对所藏文献资源进行合理的揭示,对文献信息进行有效的整理,以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也是撰写本文所进行思考之一种。
  法学是基于文献的社会科学,法律图书馆的发展与法学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图书馆事业也将不断前行,相应的,法律图书馆的发展也将推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二者互相影响,作为主体之一的法律图书馆界任重而道远。
 
注释

[1]其中,以法学院校(系)图书馆的发展水平较高;法学研究院所图书馆将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为代表;笔者曾参加2009年5月于上海举行的全国部分法院图书馆(室)工作座谈会,对司法系统图书馆的情况有简要了解,具体将在文中介绍;关于公共法律图书馆,虽张晶晶女士于2007年第4期《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发表有“我国公共法律图书馆实践——以深圳图书馆为例”一文,但其也承认我国尚未有一家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法律图书馆。
[2]卓连营:“关于建立国家图书馆法律馆的思考”,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5年第3期。
[3] 调研对象主要包括:南开大学法学院资料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法律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图书馆、厦门大学图书馆法学分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吉林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以及法院系统部分图书馆。
[4] 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室藏文献情况如下:“提供2003年(含当年)以来的中文法律图书;近三年以来的中文法律期刊;1996年(含当年)以来的西文法律图书;近三年以来的西文法律期刊;2000年(含当年)以来日俄文法律图书;近三年以来的日俄文法律期刊的开架阅览服务,供读者阅览研究。”根据《国家图书馆总馆南区维修改造期间服务调整通告》(http://www.nlc.gov.cn/syzt/2011/0426/article_654.htm http://www.nlc.gov.cn/syzt/2011/0426/article_654.htm),部分文献暂停服务。
[5]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2003年以前的文献采用“人大图书分类法”,之后采用“中图分类法”。
[6] 于丽英:“法律图书馆员的盛宴——记AALL第100届年会”,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年第1期。
[7] 叶元生:“北京地区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事业建设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年第2期。
[8] 叶元生:“北京地区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事业建设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年第2期。
 
                                                            白云峰(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服务部 主任助理)
                                                            刘英赫(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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